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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管理法制化是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安全的基石今年3月23日,湖北五峰发生毒酒事件,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导致4人死亡,19人入院治疗,时隔不足20天,江苏省常州市又有2人因饮用有毒散装酒死亡,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一时成为行业的关注焦点。近日,湖北省酒类流通行业协会陈新发秘书长在接受《华夏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快推进酒类立法,促进酒类行业管理法制化,将是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根本保障,也是酒类市场安全的基石。作为承担酒类流通管理职责的商务部门,在酒类管理中一直处在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商务部门承担行业规划和酒类流通市场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商务部门却在行业管理法制化建设上严重不足,管理依据、手段较弱,工作存在一定难度。陈新发秘书长认为,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这几类与人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特殊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管理范畴的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和单独的行政法规进行管理,也充分地说明了这几类食品的特殊性、重要性和加强特殊管理的必要性。酒类与其他食品不同,涉及到民生健康与安全,长期过量饮用会致人疾病甚至死亡,醉酒驾车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人伤亡,假酒更是会直接导致饮用者致残或死亡。况且酒类产品还征收特别税,属于特殊食品,应该有一些特殊的管理办法。国务院“三定”方案从法律上明确了商务部门酒类流通管理职,说明酒类流通行业监管的重要性,酒类商品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将是大势所趋。针对发生的几起假酒事件,既存在监管方面的一些问题,也有对酒类商品特殊性的认识不够和酒类管理体制上的一些问题。陈新发秘书长提出了一连串反思:一、为什么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酒类行业的许多问题都不存在,而现在出现了生产的“自由”发展,国家将酒类行业作为限制性发展行业的政策落实并不是十分到位、流通秩序混乱、市场上假冒伪劣和非法生产的酒类商品久治不绝、酒类消费安全每隔几年总要那么发生一次?二、从理论上讲,我们存不存在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基础发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没有与之相应地建立、发展、完善的问题?三、行业管理重不重要?行业管理工作应该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处在什么地位?四、酒类专卖政策在韩、日、台、港、澳、新加坡、欧盟、俄罗斯、美、加、南美等80余国和地区都以法律形式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中国尚不属于发达国家,人口众多,我们应该从我国2000年的专卖政策中、从80余国的管理经验中,吸取哪些有利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促进我国酒类行业健康发展,行业水平不断进步的营养?五、我们可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酒类“专卖”制度?在谈到“专卖”的问题时,陈新发秘书长说:所谓“专卖”就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对某些特定行业和特定产品制定的管理制度、采取特定的管理手段。其本身不与社会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因为某些行业的原因,一旦提到“专卖”,总有一些人认为就是国有体制、计划经济、垄断经营等,这是一种对“专卖”的误解,也是一种思维定式。如果照这个定式分析,中国酒类专卖政策执行了2000多年,两千多年来不都是在搞国有经济和计划经济?如果照这个定式分析,世界上80余国,且大多数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都在搞国有经济、计划经济和垄断经营?六、《食品安全法》主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酒类也在其中,对于酒类行业除了要解决饮酒安全外,行业管理部门还有哪些更重要的目标?应建立什么样的经济管理制度、采取哪些管理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陈新发秘书长建议,根据《食品安全法》101条的规定,国家应该尽快明确酒类行业发展、管理的主要目标,以及围绕这些目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综合、系统、全面地解决国家利益、行业发展和市场安全的问题。只有行业管理基础扎实了、管理体制理顺了,才能够更大程度地维护国家、行业和人民群众地利益。对于能否实行酒类“专卖”,陈新发秘书长认为:我们应该还原“专卖”的本质,应该勇于探索和创新。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3年多,在一些地方已经打下了很好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商务部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及时进行总结和研究,根据新的形势,提升法律位阶。鼓励部分地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局部的“专卖”探索。陈新发秘书长对推行“专卖”是十分倡导的。他说:2005年,商务部出台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近几年来酒类行业上缴国家的税收成倍增长,酒类行业的发展速度在近些年来是少有的,虽然还有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但总体上看比上世纪90年代末有明显好转。只要我们管理制度设计得当,管理能够进一步落实到位,酒类行业的发展以及酒类行业为国家创税潜力都还很大,这就需要酒类行业的管理制度设计在思想上还要有大的解放,在方法上要有大的创新,这样才能保证酒类管理工作在行动上有大的突破,酒类行业才能有大的发展,国家酒类税收才能有大的提高,食品安全才能有充分地保证。据《华夏酒报》记者了解,大部份发达国家,都是通过酒类的专卖形式来开展酒类管理的,几乎所有的酒精饮料都是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经营。酒类专卖制度得到了包括公众、酒类供应商和政府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我国酒类专卖政策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逐步淡化,原有的专卖体制因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已经淘汰,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建立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与时俱进的专卖管理制度,确实值得深思。陈新发秘书长说:“酒类专卖制度的重建许多企业是支持的。2005年初,全国有200多家企业联名要求酒类行业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今年“两会”上酒类法制建设问题再次成为热点,企业界从关心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以强烈地社会责任感,建言要求对酒类专门立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加强市场管理。我相信政府也是支持的。”陈新发秘书长对酒类行业管理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是结合酒类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的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要提高行业门槛,企业要想生产酒类商品必须具备充备的条件,鉴于酒类商品属于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同时也耗粮,饮酒风气盛行也不利于国家和民族利益,所以要严格控制酒精饮品的过量生产,酒类行业只能走做强做大之路,强调整体效益,不能“遍地开花”,到处生产“遍山大曲”,只顾局部利益。市场也是资源,资源也是有限的,应该把酒类市场资源给那些正规、合法的生产企业,不能被那些非法企业蚕食。市场客体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严谨,不留漏洞地实行严格准入。既有准入,就应该相对应地建议主、客体地退出机制。其次,建立了有序的市场流通规范和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发生,保证酒类企业能够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安全可靠、可以追根溯源的酒类商品;再次,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酒类管理体制和科学、严谨的法律和管理制度。第四,建立酒类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行业监管范畴和退出机制中,对诚信缺失企业将逐步淘汰,促使企业强化自身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加强酒类法制宣传和健康饮酒知识宣传,同时要加强行业品牌建设,引导市场经营和市场消费。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曹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由于酒行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那些不具规模的企业,或者是“不冒烟”的企业,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市场上出现的“毒酒”、劣质酒,没有一个是名酒厂生产的,因此,除了立法规范,建议实施酒类专卖制度,以打击“毒酒”、劣质酒。由此可以看出,生产企业对于实行“专卖”制度的呼声渐高。陈新发秘书长说:“酒类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加强酒类管理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也是我们行业利益的体现。政府部门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就是解决民生安全、促进酒类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酒类立法已经提供了依据。加快推进酒类立法,为商务部门加强酒类行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逐步推进“专卖”制度是人心所向。”【本报记者/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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