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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管理,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满足辖区内居民及来深建设者的阅读与信息需求,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结合宝安区的城市定位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宝安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投资设立的,具有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服务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记录有知识和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政府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数字信息资源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或资助设立的图书馆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2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文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二)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实施;(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四)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五)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第五条区发改、财政、编办、人事、教育、科技、民政、建设、规划国土、公共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协同区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信息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七条全区公共图书馆实行紧密型总分馆制,采用总馆、分馆、社区阅读中心三级架构垂直管理模式,并以流动服务点和集体借阅服务点为补充,实现全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统筹规划,经费统一安排,人员统一管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图书通借通还,读者活动联动开展,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和一体化。(一)宝安区图书馆为总馆;3(二)在各街道设立街道级分馆,可根据需要设立总馆小型直属分馆,完善公共图书馆网络覆盖;(三)按照全区服务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由区文化主管部门主导,街道、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总馆负责在社区和企业园区选点建设社区阅读中心;(四)流动服务点和集体借阅服务点由街道、社区和企业根据需求向总馆提出申请,由总馆支持建立。总馆统一配送图书资源,合作方提供场地并负责开展服务。第八条总馆是全区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运营管理中心、技术支持中心、专业培训中心、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及配送中心,统筹全区公共图书馆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区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全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网络体系建设;(二)作为全市“图书馆之城”的区域总馆,依托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平台,实现全区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通借通还;建立起全区一体化的数字资源系统、阅读推广活动联动系统等;(三)负责制定全区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计划,包括文献信息资源的布局、建设及开发,负责全区馆藏文献及数字资源的统一采购、集中编目及物流配送;(四)负责全区公共图书馆业务工作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各项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五)负责全区图书馆从业人员的培训;4(六)负责街道分馆和小型直属分馆的运营管理。第九条分馆是区域性公共图书馆服务中心,由总馆直接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街道分馆统筹、指导及协调街道辖区内图书馆业务工作,管理本街道辖区内社区阅读中心,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流动服务点和集体借阅服务点;(二)街道分馆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读者需求统一规划,参与社区阅读中心建设;(三)分馆依托总馆开展文献借阅服务和阅读推广活动,做好各项业务统计;(四)分馆配合总馆做好地方文献收集与特色馆藏建设工作;(五)分馆负责本馆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总馆业务考核;(六)完成总馆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社区阅读中心实行垂直管理或整合到属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平台,实行联动服务,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托总馆和辖区内街道分馆开展文献借阅服务和阅读推广活动,做好各项业务统计;(二)按照全区统一业务规范开展服务;(三)负责本馆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总馆业务考核;(四)以社区阅读中心为阵地,整合周边区域公共文化资源,把图书阅览服务、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与社区党群文化活动、计生法5律和科技等知识普及、四点半学校等其他文化服务进行有机结合;(五)完成总馆和辖区内街道分馆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全区总分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探索多元化办馆服务模式。第十二条深圳市宝安区图书馆学会由区图书馆发起成立,是由全区从事图书馆事业的单位、个人,以及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地区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学会团结和组织全区各类图书馆从业人员,共同为全区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第十三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金、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馆舍及设施等形式与总馆合作建设基层流动服务点和集体借阅服务点,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依照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区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民政、公共物业管理等部门应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并通过城市规划加以落实,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政府公配物业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6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服务人口数量指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原则,合理布局全区公共图书馆:(一)以中心区图书馆作为全区公共图书馆总馆;(二)每个街道建设1个中型的街道分馆,馆舍独立,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由街道统筹完成建设任务后,委托总馆进行运营管理;馆内设置:文献阅览区、电子阅览区、报刊阅览区、藏书区、咨询服务区、报告厅、公共活动区、内部业务及办公区等,以及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阅览与活动区;(三)利用政府公配物业建设总馆小型直属分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馆内设置:文献阅览区、电子阅览区、报刊阅览区、公共活动区等,以及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阅览与活动区;(四)依照《深圳市基层公共文体设施规划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每3万常住人口设立1个社区阅读中心或流动服务点。社区阅读中心选址应在公共交通便利处,馆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馆内设置:文献阅览区、电子阅览区、报刊阅览区和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阅览区。馆舍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阅读中心,应设置用于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的公共活动区。流动服务点馆舍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馆内设置:文献阅览区、报刊阅览区和未成年人阅览区。第十六条社区阅读中心的场地选址,主要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及各街道、社区、企业和园区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特别情况下需要建设社区阅读中心,又没有区公共物业管7理部门提供的合适场地时,可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由区财政出资租赁场地使用。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街道图书馆和达标社区图书馆,按其建设规模、服务效能分期分批改造升级为街道分馆和社区阅读中心。街道分馆现有场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可在辖区范围内建设多家分馆加以补充。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费用,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总馆、分馆、社区阅读中心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内形成有效支出。第十九条街道分馆建设费用由所属街道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小型直属分馆、社区阅读中心建设费用由总馆根据需要向区发改部门申请,每新建一个分馆或社区阅读中心,由区财政一次性投入开办费。第二十条总馆、分馆、社区阅读中心运营经费由区财政按相应标准统一核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调整。(一)总馆:以年度预算为基础,根据全区总分馆体系业务需要进行调整;(二)分馆:运营经费由区财政统一拨至总馆,总馆根据8分馆的场地规模、人员配备和功能设置等进行经费的统一管理、集中调配与合理使用。各街道分馆的物业管理与维护费、水电费由街道承担,总馆小型直属分馆物业管理与维护费、水电费由总馆向区财政统一申请拨付;(三)社区阅读中心:业务经费由区财政统一拨至总馆;水电费、人员经费基础部分由区财政按照统一标准拨至总馆或街道办,人员经费绩效部分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物业管理与维护费由属地社区、企业园区自行承担;(四)流动服务点和集体借阅服务点:经费由开办服务点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或工业园区自行承担。第五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区编办进行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及数量配备时,应全面考虑馆舍面积、馆藏规模、服务人口、开放时间等因素,以不低于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中关于工作人员配备的要求配足人手。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总馆馆长应具备副研究馆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街道分馆馆长应具备馆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社区阅读中心的负责人,根据区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范的要求聘任。9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加强图书馆专业队伍的建设,要求配备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以上。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总馆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5%,分馆、社区阅读中心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第二十五条总馆工作人员以职员和雇员为主,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和第三方工作人员为辅,全员聘用。第二十六条分馆、社区阅读中心采用垂直管理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工作人员的配置参照《深圳市基层图书馆达标定级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馆舍面积、馆藏规模、服务人口和开放时间等实际情况配足工作人员。第二十七条按总分馆制要求,区编办将总馆、分馆和社区阅读中心工作人员纳入总馆统一管理,并由总馆统一培训。公共图书馆职员和雇员工资由区财政按相关工资规定核发;临聘人员和第三方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按岗定酬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要求,形成体现图书馆行业特色、与岗位管理相配套的薪酬制度,建立有利于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收10入分配与激励机制。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文化志愿者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常态化志愿者服务与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志愿者参与图书馆日常管理与读者服务。第六章文献资源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构建与完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由总馆制定全区文献资源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文献信息资源的统一采购、编目加工和物流配送。分馆、社区阅读中心应根据读者需求不断优化馆藏结构,逐步形成本馆的馆藏特色。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丰富和完善馆藏文献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数量和品种逐年增长。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保证全区公共图书馆人均图书藏量达到1.55册以上,可外借文献年更新率不低于8%。第三十二条总馆应当根据全区公共图书馆体系馆藏建设与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文献清点与剔除制度,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按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处理,并报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总馆应建立全区统一的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为读者提供一站式数字资源访问服务,实现全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数字资11源共建共享。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重视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分馆和社区阅读中心负责收集本馆服务范围内的地方文献,并交总馆统一加工与保存。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出版物和内部编印资料,应当自出版或编印之日起90日内,向区图书馆呈缴两册(件)作为资料保存。鼓励社
本文标题:深圳宝安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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