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一)证券证券的概念。证券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借助法定的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表现特定的民事权利的凭证。由书面的,也有电脑记账的。2广义上的证券包括所有的具有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现在的证券一般特指股票、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由前述证券派生出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产品)。3我国的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仅指:股票和公司债券。其中股票的发行专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由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公司依法发行。4(二)证券法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我国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及其相关的行为的基本法律,也是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行为能力的基本法律。52、证券法的原则。我国的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63、证券法律关系,是指我国的证券法律和证券行政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证券权利和证券义务关系。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有限公司,以及所有的证券投资者;7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各主体之间因证券管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证券权利义务关系。8(一)证券发行条件证券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政府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活动,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证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等种类。9我国的[证券法]规定所调整的证券对象只有股票和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可以比照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进行。(二)证券发行审批程序1.审批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股份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102.申请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须提交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包括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发行授权文件等。113.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提交的各种文件。包括申请发行人的资格证书,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批准文件,以及公司发行债券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1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所筹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及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34.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然处于继续状态的。145.准予发行的撤销。公司发行证券必须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在经过批准程序的阶段,由于批准机关对情况的了解不足,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成份没有被发现,遂做出了批准发行的决定。命令发行人立即停止发行,通知准备购买者不要购买;对已经发行的证券,则采取财产返还(还本付息)的方式,赔偿投资者的损失。15(三)发行公告1、招股说明书。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在发行前应当向公众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筹资的目的;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1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公司最近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重要的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包括学历、资历和业务履历;公司近三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等基本内容。172、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份缴纳股款。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弄虚作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183、发行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应承担的责任。在证券发行中起中介作用的机构的职责包括:为发行人出据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的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19发行人出据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的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必须要对无过错的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四)证券的承销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证券的发行必须由专门的发行机构进行,这个专门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的承销业务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1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22(五)股利的分配1、发行新股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实际上也是从社会上直接融资的一种特别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如下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23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是股份公司因公司业绩良好而增加股份的行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反映在公司发行的股份中,公司的每一股份都代表公司的一份资产,如果每一股份所代表公司净资产价值不变,这些股份的价值是相对稳定的;24如果公司的净资产被更多的股份所平分,则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净资产则按比例递减,即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公司净资产含量随之减少。25从技术上而言,公司的股份增加了,即意味着公司从社会上获得了一定的融资。因为公司从社会直接融资关系到社会资金供求关系,所以,公司从社会上获得直接融资必须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属于上市公司,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63、不分配股利的情况。公司当年没有盈利的,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包括向少数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股东(例如公司的内部职员等)分配股利。27因为,当公司没有获得利润却要分配利润,必须要从公司的积蓄中支出,或者从公司的其他资产中支出,势必要减少公司的净资产,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量,以及降低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8这是违反公司法对公司保持必要的注册资本的要求的规定的,同时,这么做也是对其他未能参加股利分配的股东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因此,证券法规定,公司当年无利润的,不得分配股利。29四、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1.证券交易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反映的是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都反映了交易者一定的经济目的,各种证券交易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02.证券交易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证券交易反映的是当事人特定的经济目的,所以,证券法规定其交易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的意愿。凡是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313.证券交易的原则(1)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证券交易往往是在电脑中短短一瞬间进行的,当事人对涉及证券交易的背景和市场情况很可能不了解,必须要由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等机构对有关证券的背景情况做出详细的介绍,以利投资者对买卖证券做出理智的判断。32(2)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许多法律共同具备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承认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利充分体现各自的合法权益。33(3)时间优先原则。这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如果有多个投资主体以相同的价格委托买进或卖出同一个股,则以委托者进入电脑中的先后顺序为准,先入者优先成交。(4)价格优先原则。这是指在证券过程中,如果多个投资者在同一时间里委托买进或卖出同一个股,则以卖出的价低者及买进的价高者优先成交。34(二)证券上市的前期工作1.证券上市申请。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申请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除了股份公司的基本业绩和报表外,还须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申请的情况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时,应当发布上市公告,将有关公司上市的详细情况公诸于社会。35公司债券的上市必须要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债权的发行总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期限须在一年以上。2.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1)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或终止。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证监会决定暂停或终止其上市交易:36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审批用途适用的,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的,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的。37(2)股票上市的暂停或终止。证券法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3.证券交易程序(1)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证券前,须选择一家证券公司作为自己的代理交易人,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在保证金额度内买进证券,卖出证券的金额自动存放在保证金账户,投资者可以随时投进或取出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38(2)证券交易必须以现货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3)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的收费,投资者需按交易金额的千分之四缴纳印花税,证券公司对股票交易收取千分之三点五的佣金。39(4)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为了抑制证券交易中过度的投机性,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一个交易日内,某个个股的价位升幅或降幅不得超过10%。40(5)证券交易的限制。证券法规定的知情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3日内向证监会报告。41(三)禁止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1)内幕信息。我国的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42内幕消息的种类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4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44(2)知情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责,能够接触到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45(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46(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
本文标题:金融法证券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119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