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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三、国际商法的渊源四、两大法系五、中国涉外商事法律制度简介商的概念•商的涵义–一般人们认识的商–经济学上的涵义–法律学上的涵义法律学上的商•第一种商: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第二种商:货运、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理•第三种商:银行、信托、加工承揽、制造、出版印刷•第四种商:旅游、饮食、娱乐、广告、保险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法人——各类公司、企业、(国际)经济组织等•商合伙——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商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此外,还包括国家这一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易•交易对象——货物、技术、资金、劳务等•交易方式——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合作生产、融资、工程承包、租赁等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产生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中•(2)调整的是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3)是多样的、大量的、复杂的关系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形成过程自治规约商人法商法典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法国商事法法系——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德国商事法法系——以商人观念为立法基础•折衷商事法法系——同时以商行为和商人身份为立法基础•英、美商法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立法)•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国际商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渊源同中有异•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商法主要属于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概念不同•渊源不同•基本原则不同•包含的内容不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概念不同•所属范畴不同•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包含内容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根据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特点对法律作出的形式上的划分。凡属统一传统,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律都被划为一个法系。•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两个主要的法系–1.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2.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西欧各国及他们的殖民地、整个拉丁美洲、非洲一部分国家、近东的某些国家•美路易斯安那州、加魁北克省(曾是法国殖民地)、英苏格兰•亚洲国家中的日本、土耳其、中国及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的结构•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私法:民法、商法•各国都主张编撰法典大陆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法典、条例•习惯—成为法律渊源的条件:悠久性、持续性、自发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一致性•判例•学理属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国香港地区•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原都属于大陆法系,后因英美的吞并、入侵,引入了英美法的因素,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混合体英国法的特点及渊源•特点:–1.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性法律结构–2.重视程序法•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3.习惯美国法的特点及渊源•特点: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区别•美国法中较少有封建因素•在国家结构上美国采用联邦制•美国法的发展更具有灵活性•美国制定法的数量与作用远超英国•美国的普通法更适合国情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结构不同•传播的方式不同•法官的作用不同•对经验与应用的注重不同中国涉外商事法律制度历史发展•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国家政策、行政手段•1979年后——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参加了一批国际公约•入世后——修订、完善了一些涉外法律、法规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主要内容一、商事组织和商事组织法二、合伙企业法三、独资企业法四、公司法概述五、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七、外国公司一、商事组织和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的概念——依法设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的特征–是独立的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商人的组织表现•商事组织的种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商事组织法——调整各类商事组织设立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合伙企业外部关系•入伙、退伙•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的利弊合伙企业的概念界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内部关系——休戚相关、利害与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在我国,合伙企业处于非法人企业地位,即它是与法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国外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必要条件•注册登记依各国法律规定而行合伙企业内部关系•财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盈亏分配•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财产关系•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经营管理关系•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法定重大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盈亏分配•合伙协议有比例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协议无比例约定的,平均处理。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授权执行•合伙企业的对外财产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双重优先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双重优先权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该原则的重大价值在于:平等地保护了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入伙、退伙•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退伙•除名•合伙人地位的继承•退伙结算与债务承担•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利弊•利–手续简便,费用少–可集中较多的资本–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监管较为宽松•弊–人数有限,募集大宗资本有一定困难–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不确定–对企业债务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界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结合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必要的从业人员•名称•申报的出资•经营场所、住所、生产经营条件•办理登记手续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会计核算•招聘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法定的权利•拒绝摊派•缴纳税款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的方式•任意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法定清算——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散后原投资人的责任•债务清偿要求即清偿顺序•注销登记•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四、公司法概述•公司概念–公司是由股东出资、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须经依法认可公司人格制度•公司的人格制度是建立在法人制度之上•我国法人制度形成的特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特点–1、公司人格被滥用并导致损害发生–2、是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3、对该制度的适用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何种情况下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法定分类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和社会募集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学理上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和清算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在公司组织与活动中各有关方面发生的关系公司法的立法体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公司法立法概况五、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的法律特征:–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必须为自然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依各国法律而定无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即将成为股东的人•制定章程•进行登记股东的出资•财产•劳务•信用无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可由一名或者数名股东执行业务•每个股东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个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成立基础不同•所受法律调整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财产归属不同•债权人的追偿方式不同两合公司的法律特征•由负无限责任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兼有无限和有限公司的特点•法律地位与无限公司基本相同两合公司的内部关系•股东的出资•业务的执行•竞业的限制•出资的转让两合公司的外部关系•公司的代表•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结构•公积金和公益金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取此种方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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