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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们、同志们: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食品药品稽查新机构承上启下、全面落实“三合一”职能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食品稽查工作意义重大。按照会议安排,我就日常稽查工作中涉及食品的行政处罚事项和大家进行交流,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对敬请大家指正。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行政处罚事项应受处罚的行为处罚依据可实施处罚的种类备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超出许可证范围擅自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生产条件变化不符合食《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责令改正,给予警吊销许可证的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未立即采取采取整改措施,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没有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未办理的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实施主体为省局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出厂销售试产食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92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罚变化的,未按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50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为省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
本文标题:食品药品日常稽查工作中涉及食品的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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