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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纠纷的处理国际商务纠纷产生原因过失欺诈情境变迁不可抗力:合同签订后,非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国际商务纠纷的类型国际贸易纠纷国际投资纠纷国际运输纠纷国际工程承包纠纷国际劳务纠纷国际技术转让纠纷国际融资贷款纠纷国际税收纠纷国际保险纠纷国际仓储保管纠纷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正确判定当事人意旨的原则遵守习惯和惯例的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方法协商(negotiation)调解(concili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litigation)协商通过直接友好谈判解决纠纷优点:1、保持友好关系;2、速度快;3、节省诉讼费用;4、有利于执行缺点:1、分歧大时不适用;2、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调解由第三方主持,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种类:1、民间调解2、官方调解3、仲裁机构调解4、司法调解民间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仲裁的定义(1)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2)自愿将案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3)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特点(1)双方自愿(2)有仲裁协议(3)终局性,可提请法院强制执行(4)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5)仲裁过程可不公开(6)程序简便,结案快,费用低仲裁协议的两种形式(1)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2)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仲裁协议的作用(1)不得向法院起诉,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2)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仲裁条款的内容(1)仲裁地点:与仲裁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有密切关系(2)仲裁机构: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3)仲裁程序:申请、仲裁员指定、审理、裁决效力、费用支付(4)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性(5)仲裁费用的负担:多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的无效无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员行为不当或越权伪造证据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从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在加入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1)根据互惠保留,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2)根据商事保留,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案例: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1990年7月,我国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案件经过:广远于1988年将三条船租给美国某公司,3份租船合同均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产生纠纷在英国伦敦仲裁。美国公司后拖欠广远租金总额200余万美元,1989年仲裁裁定:美国公司应对广远偿付租金共198万美元及其利息和仲裁费用。之后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先付50万美元,余额分17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期,约10万美元。美国公司支付了第五期款后,自1992年2月停止付款,尚欠约123万美元及年利率为9%的利息。申请要求:广远要求广州海事法院承认和执行上述3份仲裁裁决,并划拨美国公司预期可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得到的运费和延期费共约25万美元作为偿还广远债务的一部分。结果:1、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属于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诉讼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诉讼的权利来自国家的审判权诉讼当事人不能自己选定法院、审判员等法院对审判并生效的诉讼案件可以强制执行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经济纠纷的条件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并属人原则(决大多数国家采用)法院审理诉讼的程序开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送交司法文书、证据调查和诉讼保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上诉制度的类型两审终审制度即第二审法院无论是什么级别的法院,都作为终审法院。例如:中国逐级上诉制度即当事人如果对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上诉,直至该国的最高法院。例如:英、美国际诉讼判决的执行自觉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绝大多数国际参加了1971年2月1日由海牙国际司法会议订立的《民商事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本文标题:国际商务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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