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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前言:民诉法修改的背景及基本情况一、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诉讼。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民事诉讼就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纠纷打官司。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教科书上的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即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这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的。我们今天所讲的民事诉讼法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的,专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在民法中,民法会告诉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什么民事权利,要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诉讼法通俗来说就是一门打官司的学问,它告诉我们当民事权利发生侵犯时,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用什么样的方法向人民法院讨回公道。如果一个人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如果不知道应当如何运用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利很可能会落空。也就是说,民法所规定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确保落到实处。二、民诉法修改的背景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实施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2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但鉴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或者利益的分歧,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时,近几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很快,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新形势,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上述不够完善和不能适应的具体情况在下面讲到具体的修改内容时再进一步介绍。201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确立了修改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法律是各种利益冲突博弈的结果,法律制定和修改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利益各方的博弈,本次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对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寄予很大的期待,但因为各自的立场和出发点不一样,期待的侧重点又有明显的差别。人民群众希望进一步加强诉讼权利的保护,降低诉讼的门槛,要求司法的廉价、便捷,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希望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和范围,在法律监督中有更多的手段和措施,有更多的话语权。人民法院希望最大限度地完善诉讼程序,增加法院的权威性,解决当前审判实践面临的人少案多反复申诉再审、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希望最大限度地体现他们的权利等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要充分考虑并体现各方面的要求,有不同意见时,要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实际要求进行取舍和衡量。在具体条文的增加和修改时,往往要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才下决心。三、民诉法修改的基本情况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历时两年,前后经过三次审议,2011年10月一审,2012年6月二审,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修改民诉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有以下几个特点:3一是创设新的诉讼制度多。这次修改增加的重大诉讼制度有: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小额诉讼制度、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担保物权实现制度、检察建议制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等。当然制度创新并不是无中生有,闭门造车,这其中很多诉讼制度都是借鉴学习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的结果。其次,制度创新业不是草率为之,有很多新的制度都是在有关司法政策指导下,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过广泛的试点探索,取得经验后在立法上加以肯定的。二是修改的内容广。修改变动的条文共计76条,接近诉讼法全部条文268条的三分之一,涉及民事诉讼法各方方面,从总则到基本制度,包括所有具体程序,均有修改。修改内容涉及:管辖、证据、送达、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涉外诉讼程序。相对于2007年总计18个条文的修改,在司法实务工作者眼中看来,可以说本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壹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1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学者建议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同,并且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是这次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在民法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信契约逐步发展成为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为各国民法所承认,在民事特别是债法领域发挥着重要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中逐步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4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二、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应对民事诉讼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践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围绕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二是民事诉讼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失信行为已经威胁到诉讼功能的实现。1、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经确立了以当事人为趋向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民事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注意发挥法官的职能作用,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庭审实行纠问式,效率很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顺应时代要求和民事诉讼现代化的需要,积极探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基本趋向是由强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转变,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更大的主导作用,行使更多的诉讼权利。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弱化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适用,在庭审中更加注重辩论,而不再过多强调纠问。这些改革成果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随着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提高,诉讼权利的增加,诉讼程序进行越来越制约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更多地尊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和结果,裁判结果越来越依赖于当事人举证能力以及是否如实举证。没有约束的权利必然被滥5用。历史经验表明,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强调和落实,必然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相应的约束,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才能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民事裁判的公正与效率。2、司法实践中破坏诉讼程序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公信力明显下降。当事人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就是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以达到其不法目的。根据调研,虚假诉讼典型的形式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恶意串通,虚假自认,骗取判决书,侵害他人权益;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侵害对方利益。例:王某为了达到与其妻张某离婚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两间商铺的目的,找到其朋友刘某帮忙,由王某向刘某出具100万元的虚假借条给刘某,刘某凭借此借条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二人随即达成调解协议,以两间商铺折价抵偿。后刘某申请执行,取得上述商铺的产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不服该调解书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原调解书,并依法对王某、刘某追究了刑事责任。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权利。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院正常裁判。表现如下:滥用管辖权;滥用回避申请权;滥用送达权利;滥用调解权;滥用上诉权、再审权、申请抗诉权;举证方面的失信行为。我们办理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也知道自己要败诉,但为了拖延时间,法院通知其领取传票、判决,其就采用拖延战术,打通电话,就说正在出差,下周过来,到了下周,没来,再问,就说生病了正在医院,最后法官只好到其住所去送达,还不一定碰的到,有时候为送达一个材料反复去几次,这样一折腾,几个月时间就过去了。所以现在,有些当事人对法官意见也很大,说案件立案这么久,怎么没有动静,法官也是有苦难言。这都是部分当事人不讲诚信,滥用诉讼程序权利的后果。6规避执行。现在各种媒体对老赖有很多报道,就是讲部分被告,其实有偿债能力,日子过得很滋润,但就是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还故意转移财产、隐藏财产以逃避执行。这是执行中的不诚信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发展和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严重失信的情况,说明了此次民诉法修改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该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1、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失效,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权利失效真实陈述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专门规定了对民事诉讼欺诈行为、民事执行欺诈行为等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是一种震慑,能有效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自由裁量的规范存在,需要法官在诉讼中合理裁量以推进诉讼进程,这些规范的适用需要法官合理地行使权力,如举证责任分配,合理期限的确定等。在这些自由裁量事项决定上,只有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7定的,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贰完善和加强检察监督制度一、立法背景对于检察院的职能,老百姓比较熟悉的是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的公诉机关。但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职能,相对前面两种职能,认知度上会小一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检察院的根本属性并非单一的公诉机关,也非片面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而是全面承担对法律执行与适用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从宪法上的定位来说要求检察院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直以来,检察院认为,由于缺乏法律上必要而细致的制度安排,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比较薄弱。首先,旧法规定,检察院只能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监督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难以及时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其次,旧法将检察监督范围限定于“审判活动”,而不能对执行环节进行监督,监督范围比较窄。近年来,告状难、司法不公、执行难等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这些问题较为集中地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决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是在这样的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加强检察监督主要表现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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