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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制度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3年4月目录1.总则2.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3.金属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4.监督范围与内容5.金属技术监督管理附录一火力发电厂在役机组金属技术监督重点项目表附录二金属技术监督检验计划表1总则1.1为保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及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条例》,制订本制度。1.2金属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1.3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保证人身安全,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1.4金属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金属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1.5金属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1.6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及受委托的电力科学研究院,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企业具体情况的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2.1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2.2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对调峰运行的机组,其重要部件应加强监督。2.3了解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和对其支吊架全面检查的结果。2.4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2.5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2.6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2.7采用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2.8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3.金属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3.1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为了保证技术监督的专业管理,集团公司成立技术中心,设在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第二级为各发电厂(公司)所在地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第三级为发电厂(公司)。各发电厂(公司)应与当地电力科学研究院签定技术监督服务合同,负责技术监督日常工作。3.2集团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中心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3.3集团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3.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3.3.2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3.3.3对各电科院和发电厂(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3.3.4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金属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金属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3.3.5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金属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电厂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使用、有效的金属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3.3.6负责制定集团公司金属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金属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金属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技术监督工作。3.3.7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金属监督工作技术交流活动。3.3.8组织参加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3.4各电科院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技术监督服务合同负责本地区内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的日常金属监督管理工作。3.5受委托的各电科院金属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责:3.5.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及相关文件等。。3.5.2建立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的金属监督网络。3.5.3了解并掌握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设备健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5.4制定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金属监督工作计划与规划;定期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进行金属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3.5.5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因金属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3.5.6组织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的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3.5.7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3.5.8定期向集团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技术监督中心报送金属技术监督季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金属技术监督情况和调查分析资料以及提出建议。3.6火力发电厂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对技术监督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全厂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和金属试验室协助总工程师具体开展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其各级职责如下:3.6.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职责3.6.1.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和制度及相关文件,督促检查本单位金属技术监督实施情况。3.6.1.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写年度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3.6.1.3应参加有关会议,如:大修项目的制订会、协调会、总结会、事故分析与缺陷处理的研究会议等。3.6.1.4汇总审核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相关专业提出的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并在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监督、协调执行。3.6.1.5对于金属技术监督检验过程发现的超标缺陷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主管领导落实处理措施。3.6.1.6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受委托的电科院呈报监督报表、大修金属监督项目表、大修工作总结、事故分析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和其它专题报告。3.6.1.7参加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3.6.1.8参与基建过程中有关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全过程管理。3.6.1.9负责组织厂内的金属技术监督活动。3.6.1.10组织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3.6.2火力发电厂金属试验室的职责3.6.2.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范围内的钢材、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坚持钢材入库检验及备品备件验收制度,并对热处理和焊接质量进行监督。3.6.2.2配合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监督档案。3.6.2.3负责金属测试工作。3.6.2.4出具正确规范的检验报告。3.6.2.5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4.监督范围与内容4.1监督范围4.1.1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4.1.2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导汽管。4.1.3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3.82MPa的锅筒。4.1.4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4.1.5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4.1.6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4.1.7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4.1.8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4.1.9设计温度大于和等于450℃或设计压力大于和等于5.9MPa的长期运行的旁路管、疏(放)水管、排(抽)汽管、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道。4.2金属部件的监督4.2.1金属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4.2.2凡从国外进口的热力设备、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4.2.3凡金属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4.2.4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国家、行业及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4.2.5凡涉及焊接的工作,则应按DL5007-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及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进行。4.3金属材料的监督4.3.1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4.3.2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4.3.3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金相检验、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4.3.4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金属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厂抽检。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4.3.5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金属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4.3.6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4.4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4.4.1基建安装前,应对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所有部件的材质理化性能(化学成分、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热处理情况)、无损探伤及焊接接头检验等的技术资料或合格证明书进行核查,并进行质量复检抽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检验工作依据相应的标准、制度执行,检验结果应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4.4.2主蒸汽管道要按设计要求安装监视段和蠕胀测点、切割原始段,并与建设单位一起进行投产前蠕胀测点原始数据的测量工作,其监督工作按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有关条文执行。4.4.3所有监督范围内的高温紧固螺栓,在安装前应进行无损探伤、光谱分析及硬度检查和必要的金相组织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螺栓不得进行安装。4.4.4新机组投产前生产单位应要求基建单位移交下列资料:4.4.4.1金属监督范围内的合金钢部件及代用材料的技术资料(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无损检测、金相组织及照片、热处理规范)和基建过程中加工配制的部件钢号检验等试验报告。4.4.4.2主蒸汽管道及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单线立体布置图及安装竣工图。4.4.4.3主蒸汽管道及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焊口施工工艺,与焊口位置编号相对应的无损探伤结果,弯管实测壁厚、金相组织及照片、硬度、不圆度,以及管系部件三通、阀门、支吊架等技术资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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