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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产品质量法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及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法律规定,重点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先导案例]案情介绍:李某在某年1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当时该冰箱未附检验合格证。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应赔偿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已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后,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有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想一想:(1)该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先导案例]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质量(一)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它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维修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目前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四项制度。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按照指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划分,分为:(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层次最高,其他标准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内容相抵触。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适用。行业标准的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3)地方标准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使用。地方性标准主要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4)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的义务(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三)特殊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判定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三、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责任(一)民事责任1.产品瑕疵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1)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2)免责条件(3)赔偿主体和范围(4)产品质量纠纷解决途径(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先导案例解析](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2)法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3)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先导案例解析]1.试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试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如何确定?4.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有哪些?免责条件又有哪些?[案例分析]案例(1)案情介绍:某年除夕晚上,刘某打算用一下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谁知刚一点燃,就听“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了,刘某及女儿被炸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该炉是A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刘某所在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刘某认为A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就顺手拿了一台回家用,不想发生了此事。问题:如果刘某起诉A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1)刘某起诉A公司不能胜诉。本案中,A公司并未将其生产的卡式炉投入流通,刘某擅自使用造成自己及女儿的损害,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A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免除,所以刘某不能胜诉。[案例分析]案例(2)案情介绍:消费者王某在甲商店购买了一食品罐头,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住院。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该罐头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罐头包装已生锈,包装上的生产厂名、厂址不清晰,无法辨认。该商店负责人承认在进货时未认真检查产品标识,只图便宜便进货。目前,该批罐头的生产者、供货者已无处追寻。议一议:王某能否从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说明理由。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2)王某能从甲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既然甲是销售者,那么,王某就可以从甲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3)案情介绍:陈某是位退休人员,于2004年2月7日到自由市场花费230元购买了一把秋千椅。2004年3月19日中饭后,陈某带着孙女坐在秋千椅上自然摇动,突然其中一根支撑的木料断裂,陈某被摔在地上,致使右手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100元。陈某治愈后立即去自由市场寻找销售人,但发现销售人已不在原处,一时无法找到。后陈某发现秋千椅上刻着鸿达木竹制品厂生产的字样,通过打听在城郊找到了该厂,陈某便要求该厂承担其一切损失。而厂方则认为陈某应先向销售者索赔。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被告鸿达木竹制品厂提出以下诉讼请求:①要求被告赔偿购买秋千椅的损失230元;②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100元。问题: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3)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均应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同时其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鸿达木竹制品厂作为生产厂家应对陈某的人身损害及秋千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产品质量缺陷属于销售者责任的,该厂有权向销售者再追偿。案例(4)案情介绍:2005年5月15日,周某的外公为庆贺乔迁新居,在家里设宴招待亲友,并在小卖店购买了两箱珠江啤酒,将其中的两瓶啤酒放在客厅的饭桌底下,没有设置防止碰撞啤酒瓶的措施。当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周某在客厅玩耍时,放在饭桌底下的啤酒瓶发生了爆炸,啤酒瓶的玻璃碎片打在了周某的左眼上,并血流不止。周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7月7日,共住院52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26,373元,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已支付该医疗费给某。周某出院后,需继续治疗,总共用[案例分析]去有关费用共2,220元。周某的父亲认为周某是被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的啤酒瓶自爆的玻璃碎片炸伤左眼的,完全是因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便要求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等共5万元,今后治疗费15万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啤酒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质量是绝对可靠的,说啤酒瓶爆炸是自爆,是质量问题,是无事实根据的,因此决定不予赔偿。啤酒瓶[案例分析]爆炸后,周某的父亲到广州市白云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并与被告一起将两瓶啤酒瓶的玻璃碎片交由该消费者委员会封存。同年11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为两瓶啤酒瓶的爆炸均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问题: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4)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周某的家人在家里摆设酒宴时,将两瓶啤酒单独放置在客厅饭桌底下,没有注意到周某是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容易碰撞啤酒瓶,也没有设置防止碰撞啤酒瓶的措施,当周某在客厅玩耍时,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左眼。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瓶的爆炸是由外力作用所形成的,啤酒瓶的爆炸与被告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周某家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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