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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安全部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本细则规定了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安、拆、投入运行的安全管理程序、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安全使用要求和绿色施工要求。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以及承接的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桥等工程项目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分包单位自身携带的施工机械设备。2.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2.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2.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5《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2007)2.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20号)2.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2.8《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9《中建一局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3职责3.1公司3.1.1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省、市、地方和集团有关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规定,制订适应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3.1.2制订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设备租赁分公司(或部门)和工程项目具体实施。3.1.3建立健全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原始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3.1.4搞好对各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定期联合检查,组织并参与对大型起重设备和成套设备的验收工作。;3.1.5确保所使用设备的完好、有效、正常地运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安全部23.1.6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租赁前的资质、管理能力、设备情况的鉴定考核工作。3.1.7组织对项目出现的重大机械事故和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工作。3.2安全部3.2.1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部门和上级关于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3.2.2组织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对现场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3.2.3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的验收。3.2.4参加对各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搞好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3.2.5组织安全系统内业务人员对机械设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3.2.6组织并参加对公司所属项目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2.7指导、帮助项目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绿色施工方面的内业资料台帐。3.3机械租赁部3.3.1负责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的租赁,并牵头搞好对租赁单位的联合考察和评定。3.3.2制订本公司机械设备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制订和完善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3.3.3依据国家、政府、行业、企业的相关的安全法规、规范、标准对公司自有的机械设备进行全程管理,并进行合理调配,促使其安全、高效、正常地运行。3.3.4参加公司对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季度检查和专业检查。3.3.5参加对项目起重机械、大型、特种设备的安全验收。3.3.6项目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及顶升作业时,应派专业人员到现场监督。3.3.7参与对项目所发生的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3.3.8指导和帮助项目对各种起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的提高。3.3.9配合安全管理部和工程项目搞好对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3.3.10参加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机械设备的专题会议,参加其业务研讨,不断促进公司机械设备的管理水平。3.4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安全部33.4.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区政府有关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局集团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和绿色施工方面的管理制度。根据项目施工机械的数量和复杂程度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3.4.2负责编制本项目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进场计划。3.4.3建立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3.4.4机械设备的明显部位或机棚内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标牌。3.4..5特种设备作业及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操作证上岗。3.4.6在租赁机械设备时必须审验租赁单位及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专业资质,并按建设部、北京市和地区相关规定收集其必须报送的资料,并进行存档。3.4.7必须与起重设备的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按合同组织设备的进场与退场。3.4.8必须将租赁单位、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纳入项目的统一管理;督促租赁单位和分包单位搞好自身设备的维修和保养。3.4.9对进场的机械设备认真做好组织验收工作,禁止有故障和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3.4.10搞好对现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期、定措施及时整改;对上级单位提出的问题积极组织改进。3.4.11搞好对塔吊司机、信号指挥工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应知应会方面的教育和培训。3.4.12发生机械事过后,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3.5项目机械安全员3.5.1在安全总监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并配合安全总监解决机械设备安全方面的相关事宜。3.5.2负责组织和参加对现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验收。3.5.3负责指导分包队伍对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3.5.4负责检查各种相关机械租赁、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3.5.5负责开展对各类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知应会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3.5.6负责与设备租赁、安装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联络工作。3.5.7建立健全各项有关机械安全管理的资料和档案。3.5.8经常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对发现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安全部4的不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单,有权对严重违章的行为和对所提隐患不加整改的单位开具罚款单。3.5.9在大中型设备安装、拆除等危险作业活动中,做好现场安全旁站工作。3.5.10参加本项目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机械设备一般安全管理要求4.1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机械一律纳入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绝不得“以包代管”、“以包拒管”、“以罚为管”。总包单位应制订施工机械进出场计划、绘制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分包单位、机械租赁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项目经理部对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必须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4.3项目经理部根据现场机械设备情况设置专“兼”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项目经理部应要求设备租赁单位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并对现场的自身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4.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过专业培训。4.5各类起重机械的起重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焊工等均必须持有效的、本工种的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工作。4.6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原则,每台设备均应有专人操作、保管和保养。分包单位自身携带的机械设备必须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和电工人员。电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人员接、拆电线。4.7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验收单有监理签字栏的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进场前,应首先向总包单位上报进场机械设备明细表,进场后由总包方组织技术、工程、安全部门和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联合验收。4.8严禁以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a.国家和地区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安全部5b.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c.安全防护装置、信号配备不齐全或已失效的;d.带有严重隐患、或有故障的;e.在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方面达不到标准要求的;f.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4.9无论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凡使用的机械设备属于租赁的,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设备租赁责任协议。4.10机械设备的租赁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租赁资质,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4.11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配合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带。4.12机械设备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进行施工任务、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规则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4.13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或早做室内。严禁酒后作业。4.14所有电气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均必须对其绝缘强度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除此之外,电气设备还应按国家规定对其绝缘强度定期进行遥测。4.15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4.16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4.17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和停机场地,夜间机械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4.18施工机械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使用单位应做好设备定期维修保养的记录。(北京地区见表AQ-C9-15),该记录交总包方安全部门备存。4.19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4.20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旁均应贴挂该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4.21当机械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做到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安全部6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4.22凡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5.1起重机械的租赁5.1.1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租赁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承租企业与设备租赁单位在承租设备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项目不得租用未取得租赁资格企业的机械设备。5.1.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持建设部、省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承租起重机械的工程项目必须获取该设备的备案材料和设备的相关的合格材料后,方可允许该设备进场。5.1.3起重机械租赁时,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要直接与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起重机械。5.1.4劳务分包单位不得承租起重机械设备。5.2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同一台设备的安装、顶升、锚固和拆除要由同一单位完成。按安装单位的资质,其安装资格划分如下:a.一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可以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除。b.二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c.三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60吨级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注:按北京市规定:二级或三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只具备安装与拆卸外用
本文标题: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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