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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工程名称:施工单位:xx区建筑工地远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我区建筑工地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北区管理的所有安装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在建工程项目。第三条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起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张贴在项目部监控室内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第四条施工项目部要确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工作,监控人员每天要定时检查各监控点视频前端在线状况,重点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扬尘控制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再视情况逐级上报;准确、规范、全面、认真填写监控记录,做好监控数据、资料的保存,并将监控范围内事故、抢险等特殊时段的监控记录单独下载保存,以备协助事故调查使用。第五条各项目在施工期间必须将所有监控点24小时开启,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点。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监控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监控系统专用光缆及外部设备,不得有恶意损坏行为。如因意外损坏应及时联系安装单位进行修复,确保每个监控点正常运行。第七条施工现场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监控系统,若因工作需要移动监控系统,须由参建三方共同商议变更;如需拆除监控系统,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经同意后方可拆除。第八条区安管站监控室设专人对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适时监控,同时对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岗情况进行定时点名,每月到岗率须达市级主管部门规定指标以上;区政府办、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将不定期对各工地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属非设备、传输网络自身故障而造成区内相关主管部门无法检测到视频画面的情况,以及未按本规定要求管理、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区安管站对各项目远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到岗情况将每月定期通报。第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标题:监控台账1、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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