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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十三章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财政的一般原理,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我国的财政立法;预算法律制度;国债和外债管理法律制度;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一般原理•(一)财政的概念•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二)财政的特征•1、基本特征•(1)主体是国家•(2)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3)内容多样性,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部分。•2、引申特征•(1)强制性•(2)非营利性•(3)永续性(三)财政的职能•1、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2、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3、稳定社会经济的职能。(四)财政存在的必要性•一般认为,财政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公共欲望,这些公共欲望不能从市场主体那里得到满足,而只能由国家来满足;这些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经济提供,而只能由公共经济提供。二、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财政关系,财政法就是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分配、资金管理和监督制衡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财政收支管理关系;(2)财政活动程序关系;(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现代意义上的财政法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二)财政法的特征•1、国家主体性•2、法域特定性•3、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三)财政法的地位•背景:宏观调控法原理•1、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2、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3、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等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计划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第二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一)概念•1、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财政收支的预先估算。•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1年广州财政预算草案为亚运还要再花3800万•2011年02月23日05:48南方网•记者游星宇2010广州亚运已经结束,但在提交给市人代会审议的广州市本级2011年部门预算(草案)中,还有以亚运为名的支出安排,总计超过3800万元。香港立法会否决60亿港元亚运拨款申请•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提到香港申报2023年亚洲运动会失败的例子。本来香港申办亚运会是有天时地利的。举办亚运可以改善香港基础设施,还可以增强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吸引力。不过,香港主流民意并不这样认为。民调显示,大部分香港人不支持申办亚运会。•许多香港人直言,亚运会会给香港带来什么直接效应呢?当然也有不少民众质疑亚运会花销太大。为了应对市民的质疑,申亚委员会放弃了一些体育场所的“升级工程”,因此拟报的成本由145亿元锐减至60亿元。这下,市民的疑问就更深了,同时申亚委员会的诚信问题也受到质疑,为何申亚成本可以一下子降了这么多?(二)预算法的地位•1994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法、骨干法。(三)预算体系的组成•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而确定的各级政权预算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据此,《预算法》把我国的预算分为五级。•这五级预算,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的预算体系。二、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是预算体系中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监督权•(2)审批权•(3)撤销权•(二)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4)决定权;(5)监督权;(6)变更撤销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三、预算收支的范围•(一)预算收入•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二)预算支出•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四、预算管理程序•(一)预算的编制•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预算编制原则:•(1)复式预算原则•复式预算是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不同,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一为经常预算,一为资本预算(有的也称为普通预算和特别预算、经费预算和投资预算、统一基金预算和贷款基金预算等)。•从内容上来看,经常预算主要包括政府一般行政经费支出,而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收入以及一部分非税收入。在一般情况下,经常预算的收支应保持平衡并力争结余,结余额转成资本项目的收入项目。资本预算主要包括政府的各项资本性支出,如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投资、对公共工程项目的投资、战略物资储备、政府贷款以及偿还国债和国外借款等支出,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经常预算转来的结余额、国债收入和国外借款收入等。•复式预算的出现与政府开支大幅度增加有直接的关系。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后,凯恩斯主义和积极干预的财政政策得到奉守和遵循。由于政府活动范围扩大,财政开支也随之增加。正常的收入已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政府只有通过借债来弥补。由于债务不仅要还本,而且要支付利息,因此用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应该是有收益的项目,这样就有必要将政府的支出划分为一般性支出和应有收益的资本性支出。•(2)不列赤字原则•赤字,多用于财政,意为亏本。财政年度内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因会计上习惯用红字表示而故名。•(3)真实合法原则•(4)节约统筹原则(二)预算的审批•预算的审批,即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它是使预算草案转变为正式预算的关键阶段。(三)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贯彻实施预算的活动。•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四)决算制度•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1、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2、决算草案的审批•决算草案的审批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五、预算与决算监督及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一)预算与决算监督•1、权力机关的监督•2、政府机关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二)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1、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节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和国债法概述•(一)国债的概念与特征•国债,又称国库券、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按照有偿原则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特征:1、国债是国家债务。2、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债务。3、国债具有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二)国债法的概念•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债的分类•(一)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二)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简称内债和外债。•(三)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四)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此外,国债还可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分为强制国债与任意国债;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行内债的形式主要是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等。三、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一)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发行方法:•(1)直接发行法•(2)间接发行法•(3)销售发行法•(4)摊派发行法•(二)国债的使用•(三)国债的偿还•(四)国债的管理•1、规模管理•2、结构管理第四节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一)概念: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购买者的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接受服务的行为。•(二)作用1、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3、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房县严把七关打造阳光采购时间:2011-9-137:52:03来源:十堰日报•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丁文选车晴召报道:为有效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房县严把七关打造阳光采购,今年上半年,该县完成政府采购220批次,采购金额4065万元,同比增长15.3%,节约资金377万元,节约率达8.5%。•严把目录制定关…•严把预算编制关…•严把项目公开关…•中国政府采购制度1995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推开2002年制定《政府采购法》。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立法宗旨•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3.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廉政建设(二)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三)《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1、采购法定原则•2、保障公益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四)《政府采购法》的主体•1、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2、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1、方式•(1)公开招标方式•(2)邀请招标方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方
本文标题:第二十三章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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