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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之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现行刑法部分条文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无疑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案例2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二)犯罪概述(三)刑罚制度(四)犯罪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返回下一节刑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法即刑法典,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人以何种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2、制裁方法的严厉性返回NEXT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名句:“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了罪如何惩罚的均由法律规定。(1)犯罪法定化(2)刑罚法定化2、罪刑相当原则理解:罪责刑相适应是指所犯的罪行、所负的刑事责任和应受到的刑罚是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飞来的横祸理解: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返回下一节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罪刑法定原则(公认的法治原则)犯罪刑罚罪刑擅断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三条)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第四条)定罪上的平等适用刑法平等量刑上的平等行刑上的平等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罪刑均衡原则)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罚▲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定罪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行刑上的平等(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公认的法治原则)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刑法的效力范围(适用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二)犯罪概述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三、排除犯罪的事由四、故意犯罪形态五、共同犯罪返回下一节第二节犯罪(important)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的概念简单的说: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受惩罚性二、犯罪构成及其要件(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二)犯罪主观方面(三)犯罪客体(四)犯罪客观方面返回复习:违法的构成要件(Veryimportant)思考: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法?(1)行为违法——作为或不作为(2)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3)主体“够格”——年龄、能力(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犯罪过失等。返回NEXT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1、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有生命的人(1)刑事责任年龄A、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何某,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初一学生。1983年2月12日故意杀人魏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1999年7月25日伙同曹某盗窃皮包两个,内有人民币一万元,两人挥霍一尽。2001年1月19日,上述盗窃行为被曹某交代。魏某被公安局拘留审查,魏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罪主体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Veryimportant)(1)n≥16周岁————应当负全责。(2)14≤n16周岁——只对八种犯罪负责(3)n14周岁————免责(4)14≤n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思考:你OK了吗?刑事责任能力(important)刑事责任能力——跟人的年龄、智力有关(1)对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半呆半傻”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单位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犯罪主体1、自然人犯罪主体2、单位犯罪主体(了解)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如走私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类型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关系。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关系。返回NEXT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甲杀死了乙,犯罪客体是——乙?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影响的具体人和物1百米电话线(对象)(犯罪对象)国有仓库或某人私有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公私财物罪架设在外正使用电话线公共安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架设在外的军用电话线国防利益破坏军事通信罪犯罪客体罪名公民的生命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1、犯罪行为2、犯罪结果3、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或者信息5、犯罪时间和地点返回NEXT(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1、危害行为(核心)(1)作为(积极的行为,不该为而为之)(2)不作为(消极的行为,该为而不为之)2、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3、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四)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犯罪2、过失犯罪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联想:“过错”的知识?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结果发生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罪过形式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对危害结果的态度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发生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发生自信过失预见可能轻信能避免疏忽过失应预见而无认识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故意(A)直接故意——希望结果的发生(B)间接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A)疏忽大意过失——本应知道…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结果的发生(B)过于自信过失——已经知道…由于相信能够避免…造成结果的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客观事实)犯罪主体(人)犯罪主观方面(心理态度)排除犯罪的事由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返回正当防卫含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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