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件第七章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帮助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教学重点:1、法律的含义和特征;2、树立法治观念;3、加强法律修养。教学难点:树立法治观念。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词义:“灋”。《说文解字》中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去左边偏旁,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奇的独角兽,能“别曲直”,“能治狱”,“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词义:古汉语中,秦汉以前,法的词义与刑相通,与律不同。秦汉时期,“法”与“律”开始同义,是平直和公正的标准。与法学中讲的“法”,含义一致。清末民初,“法”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词义:在我国,“法”的衍生意义甚为广泛。•哲理意义: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典章制度意义:与“律”“法律”相通解。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或约束行为的规章。(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词义: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笼统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是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法的概念与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的特征•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普遍约束力•法的国家强制性•法的权利义务性(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从法体现的意志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法律实质内容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是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订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以下十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立法的依据。(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的民事法律;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5.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6.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的运行(主要环节)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执行执法(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又称立法。广义指的是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指的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2)特点:第一,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第二,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三,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2.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订、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我国的法律制定活动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3)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二)法的遵守法的遵守,即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保证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三)法律执行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四)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依法治国,不搞人治(一)正确认识法制与法治的关系1.涵义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4)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一)正确认识法制与法治的关系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治指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割裂开来,也不能混淆起来。(1)联系:它们都要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一)正确认识法制与法治的关系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2)区别: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而法治包括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法治。3.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人治一般是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法治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4)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制度条件: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律师制度。•思想条件:(1)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精神;(2)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3)权力制约: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4)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的,起主导作用的。2.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与特征1.民主的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的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所说的大多数人的统治,仅仅是指少数人的执政要在大多数人的真正同意和委托下进行,并且受到大多数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2.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3.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1)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2)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3)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4)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治的基本观念:(1)在社会领域,它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在法治领域,它表现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等。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一)法律权利观念1.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2.法律权利的特点:(1)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2)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3)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二)法律义务1.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2.法律义务的特点:(1)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2)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3)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义务承担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
本文标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件第七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219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