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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国际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LegalResponsibility内容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1年11月,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二读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建立完备、统一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意义:1.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3.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特征: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等。2.根据:过失责任-----绝对责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中常常给别国带来损害和威胁(国际法所不加禁止)3.目的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一)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简称国家责任(StateResponsibility)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ResponsibilityofStates)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责任条文草案规定:该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1、主观要件——归因于国家即:某一不法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包括:一国的国家行为-----行为国单独承担一国介入或参与他国所从事的行为-----由另一国承担或由它们共同承担一国的国家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存政府的行为,即不能因其发生在境内而被视为该国的行为。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当叛乱运动已导致在现存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上组成一个新政权时,其所作所为应视为将来新政府的行为。当叛乱团体已掌握了政权时,而由新政府承担责任。2、客观要件——违背国际义务即该行为是违背其负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分为: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国际罪行: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侵略的义务;严重违背对维持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的义务;大规模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的义务;严重违背对维持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案例: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距离美国边界十余公里),从1896年建成以来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300—350吨硫,二氧化硫,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在初期,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这一问题显然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两次作出裁决。(二)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国际实践中,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与自卫: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如经济制裁和断绝外交关系)和自卫行为。3、危难和紧急状态,如飞机和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后,未经许可而进入外国领空或领水4、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由于恶劣天气的影响而使一国的飞机误入另一国领空主要区别: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者采取的行动是非自愿的;在危难的情况下,行为者采取的行动是自愿的,尽管极端危险的情形实际上已使行为者没有其他选择实例在以下行为中,国家不需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A某国国家授权人员在执行职务内事项时越权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B某国国家的政府首脑在国外从事外交访问时,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C某国国家严重失职,纵容其国内私人团体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的行为D某国国家机关人员在国外进行外事交流访问期间,涉嫌携带大量毒品的行为A项,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B项对于一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除非有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C项一般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行为不引起国家责任,但如果该行为是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由于国家的这种态度,而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D项该人员的行为不是与其执行职务内事项有关的行为,因而国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例如:下列()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A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他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B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C国家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D国家造成重大偶然事故使外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国际罪行的是: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甲国国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解析: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首要要件就是可归因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乙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5)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总结各类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的共同特征,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代表了国家意志的行为。因为国家本身不是类似于人的生命体,而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职能的人去表达和实现,这些机关或人既然是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事,他们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国家的行为。本题中有两个陷阱。首先,警察具备执行国家职能的特殊身份,似乎暗示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次,受伤的人员包括享有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也似乎暗示行为违反了国家承担的保护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国际义务。但该警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国家的积极教唆或指使,也没有国家消极的默认或纵容,所以没有满足可归因于国家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国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一)概念和特征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也有人称为“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跨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比较: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特征:1.其活动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其活动本身是现行国际法允许或未加禁止的;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其一: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合法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从范围上来说既包括国际法明确肯定的行为,其合法性不言而喻,也包括法律未规定的行为,它的合法性就值得探讨其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危险行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指出:“本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的其他活动。”四、国际法律责任形式(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1.传统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的某些方面的行使。(2)恢复原状:对被侵害的事务恢复到不法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3)赔偿(4)道歉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事件;2001年4月1日美国军用侦查机EP-3侵犯中国领空、撞毁我军用飞机、致使飞行员牺牲,并未经允许在海南省陵水军用机场降落2.国际刑事责任对于构成国际罪行的国际不法行为,例如因发动侵略战争而构成反和平罪,国家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1)“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2)国际犯罪的四种情况(二)国际损害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现行赔偿制度(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企,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这些法律制度对解决某些特殊活动造成的损害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参加国也少,目前已明显难以应付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国际责任制度仍在发展中,一些规则还有争议。国际法委员会的草案反映了国际法的最新发展。但作为一个责任制度,提出的规则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为各国普遍接受,还要在实践中检验。实例:1、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严重违反国际法,海湾战争结束后安理会作出决议,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生化武器,这属于哪种国际法律责任形式?2、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3、甲国的经营发射卫星业务的“星海公司”为乙国发射了一个人造卫星,由于故障,发射火箭在升人太空后坠毁在丙国境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于这些损失的承担的论述正确的是()A由甲国承担一切损失B先由卫星发射公司承担,不足赔偿额有甲国补齐C完全由“星海公司”赔偿D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星海公司”赔偿,财产、人员伤亡由甲国负责赔偿思考题:《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中关于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在损失分配中的地位。
本文标题:第六讲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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