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案例
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一、唐初君臣的儒家政论(了解)•1、封建公天下,郡县家天下•2、君臣关系•二、法制指导思想(已讲)•三、立法概况(已讲)•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唐律疏议)•4、《唐六典》第一节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四、《唐律疏议》的结构和特点•(一)结构•1、《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关于罪名、刑名和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2、《卫禁》:惩治违反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以保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为主要内容。•3、《职制》,关于惩治官员设置、选任、官员失职、渎职和贪赃枉法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4、《户婚》:关于惩治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犯罪的法律规定。•5、《厩库》:关于惩治饲养、使用公私牛马、仓库管理、官物出纳等犯罪的法律规定。•6、《擅兴》:惩治擅权和兴兵、建造犯罪的法律。•7、《贼盗》:贼,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和恶性杀人、害人的行为;盗之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第一节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8、《斗讼》:惩治斗殴、杀伤和违反诉讼原则及程序等犯罪的法律规定。•9、《诈伪》,惩治欺诈、假冒和伪造、伪证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0、《杂律》:不能纳入上述各篇、又不能单独成篇的犯罪。•11、《捕亡》,关于追捕逃犯、逃兵、逃亡奴婢以及惩治逃亡人犯、追捕官吏的失职与泄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2、《断狱》:惩治各种违法审判、违反监狱管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二)特点1、礼法合一:即法律的儒家化。(1)唐律以儒家之礼为立法的精神和依据,德本刑用,“三纲”则具化为“十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定罪量刑的制度和原则都源于礼。(3)根据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法律。2、用刑持平3、立法技术高超。篇与篇之间、条与条之间,既有序又严谨,克服里此前的混杂无序状态。同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五、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律是主要法律形式,令、格、式是律的重要补充。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了解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皇帝下属的三省六部制•(1)三省与“宰相集体负责制”。•A对皇帝的宰相集体负责制•B三省权限划分•各自职责;•下级机构——皇帝中的三省•皇帝——下级机构中的三省•(2)六部各自职责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1)州:长官为刺史。•(2)县:长官为县令。•(3)乡、里、村。•(二)官吏管理制度•1、选任•(1)科举考试和任用•A科举考试的作用•B吏部继续任用时的考察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科举分贡举和制举(教材P149)•2、考核和奖惩•官吏的考核统一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时间分为岁课与定课。•3、致仕•官吏退休,称为致仕,唐朝规定的退休年龄为70岁,但可以继任和早退,根据身体情况决定。•二、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1、十恶(考试内容):•2、其他危害国家皇权的犯罪(了解内容)•3、六杀(考试内容):源于晋朝张斐对杀人罪的解释。•(1)谋杀:预谋杀人,其中,“二人对议谓之谋”(张斐《律表》)。•A预谋杀人分为: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虽有预谋但未实施者(类似于今天的预备犯),处以徒刑;•未杀但伤者(类似于今天的犯罪未遂之一种情形),处以绞刑;•已杀者,处以斩刑。•B谋杀行为的从重处罚•如果谋杀的对象是官员,或卑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者,则属于“十恶”之罪。•(2)故杀: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斗杀:斗殴中愤怒杀人。•A斗杀与故杀的关系:•(1)斗杀的主要特征是:“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2)下列情形属于故杀:•A双方斗殴结束后,•B一方去而复来杀死另一方的行为;因斗而用兵刃杀者。•C白昼抢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B关于斗杀与故杀的判词观点•【案情】姚文秀与姚王氏系夫妻,姚文秀将姚王氏击打,入夜时其妻身亡。验伤时,姚文秀身上无伤,姚王氏遍身是伤。经查,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a姚文秀并非故杀:关于故杀的一种解释(白居易)•根据法律(唐律疏议),非因争斗,无事而杀人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b姚文秀是故杀:关于斗杀的一种解释•根据法律(唐律疏议),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藉,以至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所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身死,何名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c支持构成故杀的另一种理由•首先,何谓“无事”?•《疏议》中所言的“事”谓争斗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寺所执,以姚文秀怒妻有过,既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惟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以说明事为争斗之事,非他事也。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其次,又言,凡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藉,当夜便死,查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想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后,以物欧杀,即曰,我因事而杀,非谋杀也,如此可乎?况阿王既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无凭据。伏以狱贵查情,法须可久。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因此,若崔元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恐殴死者自此长怨,故杀人者从今得计。•(4)误杀:只在斗杀过程中,杀非欲杀之人•(5)戏杀:无意但因游戏杀人,即在相互嬉戏的过程中造成一方伤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6)过失杀: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7)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该期限内,加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伤害越重,期限越长,但最长不超过50日。在期限内死亡的,则依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在限内因他故而死者,以伤害罪论处。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4、强奸罪(了解内容)•5、“盗”(考试内容)•(1)侵犯财产的行为为“盗”:包括公然而取的“强盗”行为,与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行为。强盗罪最高刑可至死,而窃盗罪最高刑不至死。(2)强盗:以威胁或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窃盗:以隐蔽使人难以发掘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此外,监临主守盗:直接掌管国家财务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自己所掌管的财务的行为。•6、官吏职务犯罪(考试内容)•(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受所监临:官吏不因公事,但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坐赃:官吏非因职权之便而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及在民间财产纠纷中,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5)上述四罪连同前述“强盗”、“窃盗”,并称“六赃”。•7、破坏家庭秩序罪(了解内容)•(1)十恶重罪中的调整: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的设定。•(2)此外,“违反教令”、“供养有阙”、“匿丧”、“居丧嫁娶”等犯罪要求子孙服从长辈教令,供养长辈,表示孝心。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8、破坏公共秩序罪(了解内容)•(二)刑罚:五刑(考试内容)•1、分笞、杖、徒、流、死刑;•2、笞、杖、徒分五等,分别从10至50、60至100、1年至3年。•3、流刑三等,从2000里到3000里。•4、死刑分两等,即绞、斩。•5、特定条件下的以铜赎刑,比如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以老幼残废等犯罪的特殊情况。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三)刑罚适用原则(所有内容都必须记忆相关原则的名称,但对于非考试内容的具体内容则了解即可)•1、十恶重罚原则(考试内容)•(1)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等。•(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官员等不适用议、请、减、赎等优待。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记忆下述概念即可)•(1)八议(2)请(3)减(4)赎•(5)当•3、其他刑罚原则(考试内容)(1)矜恤老幼、残疾原则,将特用于官僚贵族的上述原则用于此类特定人群•A关于残疾的概念(简单记忆分类即可)•a将身体缺陷的人分为残疾、废疾和笃疾三等•b残疾包括: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法、久漏下重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b废疾包括:痴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废。•c笃疾(重病,不治之病)包括:恶疾、癫狂、二肢废、两目盲。•B允许收赎(记忆相关情形):•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盗及伤人者,允许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不用此律。•C允许上请(记忆相关情形)•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D不加刑(记忆相关情形)•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但其教令者加刑。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E依老、幼、疾论者(记忆相关情形)•a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b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c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2)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考试内容)•唐律继承“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3)自首减免刑罚(了解内容)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A单个主体的犯罪•B多个主体的犯罪•(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了解内容)•(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原则(了解内容)•(6)数罪处罚的原则(了解内容)•(7)累犯加重的原则(了解内容)•(8)类推原则(考试内容)•唐律设专条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类推的办法定罪量刑。其基本原则是: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三、“民事法律规范”•(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记忆内容)•人被分为“良人”和“贱民。前者指士农工商;后者则包括官贱民和私贱民两种。•(二)户籍管理制度(记忆内容)•1、脱户:指一户人的户口都不在户籍簿上,家长徒三年。•2、脱口:指户内有人不在户籍簿上。•3、增减年状:即为逃避课役在户口簿上增岁或减岁,或虚报身体状况。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三)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和保护:均田制,防止土地兼并。•(1)“口分田”制度(考试内容):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使用;此外尚有永业田。•禁止农民私卖“口分田”,从而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2)禁止妄认公私填,禁止盗种公私田;官吏禁止凭借权力侵夺公私田。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所有权的保护(了解内容)•(1)农业产品的保护:禁止随意采摘田园中的瓜果蔬菜。•(2)“受寄财物”的保护:禁止私自动用。•(3)如果转易得他物,亦应归还原主。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地下埋藏物、漂流物、孳息所有权的归属(考试内容)•(1)官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地下埋藏物,归土地所有人;如果是他人发现的,则发现人和所有人共有;如果埋藏物具有文物价值,则必须交官,官府给付报酬。•(2)路上拾得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原主,无人认领的充公。•(3)漂流物所有权虽属于原主,但捞得人因付出劳动,所以得到部分物品的所有权,无人认领时,取得全部物品的所有权。•(4)就孳息而言,生产“蕃息”,皆为见在。比如本赃是驴,转易得马,马再生驹,皆为见在之赃,应归还原主。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四)契约•1、土地买卖(考试内容)•(1)法律规定只能买卖政府许可买卖的土地:贵族官僚所得赐田,五
本文标题: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229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