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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中最基本、最复杂、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合同。——重点讲。二、交付标的物——关键问题。•是否交付,涉及到出卖人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交付的方式1)简易交付,是指买受人已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移转动产所有权。•2)占有改变,是指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使买受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所有权。•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所有权转移的方法•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①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②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案例:•甲购买乙的汽车,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甲就开始使用了,一天,出了车祸,车毁了,还撞伤了丙。•问:•1、车的损失由谁承担?•2、丙的损失由谁赔偿?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有两个基准:•(一)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法定所有人,其所有权人身份已经由车辆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二)责任主体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原登记车主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应与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和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有三种立法例:•合同成立时转移、所有权转移时转移、交付时转移。•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动产与不动产一概适用交付转移•——合理、公平。——因为交付后,占有人维护标的物最方便、并能有效防止风险后果的发生;同时有利于促进占有人积极维护标的物,减少风险。1.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起移转。•①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②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③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④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案例:•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对于该头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1998年,单选)•A.杜某B.刘某•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D.杜某承担l/3,刘某承担2/32.动产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1)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移转,但风险适用《合同法》第142条之“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起移转。•【例】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归乙。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此后每月乙依约付款。但在10月5日,母牛遭雷击身亡。•问:谁承担风险?(2)试用买卖•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的,则:•①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②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③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3)在途买卖(《合同法》第144条)•在途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例】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货物从大连港运往广州黄埔港。乙于8月1日启运。8月3日,甲、丙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8月4日,乙船行至广东海域遭强风暴袭击而沉,货物全损。•问:谁承担风险?•【答案】丙。(4)一方违约在先的•①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例1】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送货至乙处。9月1日上午,甲之车队准时送货至乙处,乙称:“仓库未腾出,三天后再验收。”甲车队只好将载货汽车停在一停车场。当晚,风雷大作,货物遭雷击起火而烧毁。问:谁担风险?•【答案】乙。•②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例2】设例l中乙于9月1日上午组织验货,发现货物已出现严重霉变,遂拒绝卸货。当晚发生雷击。问:谁承担风险?•【答案】甲。3.不动产风险负担规则•(1)亦适用交付主义: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2)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不是风险移转时间。•这就意味着,不动产买卖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并非一人之现象。【例】•甲将A城B区楼房一幢卖与乙,二人于8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钥匙与乙,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相约在8月20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尔后付款。8月11日晚,楼房遭雷击起火,焚于一旦。后甲要求乙付房款,乙拒绝,遂生纠纷。问:乙应否付房款?•【答案】应当。•【提示】•①本案名为房款纠纷,实为楼房风险谁来负担的问题。依交付主义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②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标的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并不因此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也不得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赔偿损失。4.其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动产质押合同•在动产质押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质押人、质押权人的因素而致使质押物毁损的,标的物本身的风险当然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亦丧失了动产质押权。【例】•甲欠乙债10万元,以汽车一辆质押。乙占有汽车期间,汽车遭遇雷击起火。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具体处理方案如下:•第一,甲负担汽车风险,即甲丧失汽车;•第二,乙丧失汽车质押权;•第三,乙可就汽车保险赔偿金(若投保)行使代位权;•第四,甲、乙之债转为普通债务。•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及留置。(2)租赁合同•承租期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致租赁物毁损,其租赁物风险当然由出租人承担(见《合同法》第231条)。•此时,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部分毁损)或不支付租金(全部毁损),并可解除合同。•上述道理同样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3)货运合同•承运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致货物毁损的,当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即买卖合同之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货物风险(《合同法》第311条)。•但同时,承运人丧失运费(《合同法》第314条)•上述法理同样适用于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提供劳务的合同。(4)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情形稍显复杂:•①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致原材料毁损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②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揽人提供,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③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的,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担;•④上述三种情形下,除交付工作成果之情形外,承揽人均丧失酬金收取权。•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等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5)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风险自有特色,依《合同法》第338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研发失败、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承担原则是:•①有约定的,从约定;•②无约定的,当事人合理分担。(二)孳息归属•1、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规则•依《合同法》第163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亦采“交付主义”,交付之前而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例1】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定好价位后,甲欲将母鸡递与乙,母鸡下一蛋。问:蛋应归谁所有?•【答案】甲。•【例2】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每月付款500元,于半年内付清,母牛归乙所有。6月1日,甲将牛交与乙。8月5日,母牛生一牛犊。问:牛犊应归谁所有?•【答案】乙。•【提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能会出现原物与孳息归于不同人所有的局面,恰如本例之“母子”分家。2、其他合同的孳息归属•对于非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及其他法律关系而言,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孳息的所有权应属于原物所有人,即适用“所有权主义”。•比如:在租赁合同中,甲出租一母耕牛于乙使用,次日,母牛生一牛犊。该牛犊当然应归甲(母牛之所有权人)所有。四、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违反质量担保义务,出卖人应负产品质量责任,此为违约责任。•具体为:•①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瑕疵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对方修理,自己修理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②有瑕疵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受人可请求更换;•③有包修、包换、包退之约定的(三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④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根本性瑕疵,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买受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或效用的,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⑤一般认为,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于30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之表示。逾期未作出解除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权利。2、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现权利瑕疵时,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1、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合同标的物第三人有以下情形:•①完全或部分所有权;•②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租赁权等他物权;•③侵害第三人的知识产权。(2)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情形•下列三种情形不担责任:•①第三人基于相邻关系就标的物主张相邻权的,不构成权利瑕疵,故无所谓相应的担保责任;•②出卖人在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前除去权利瑕疵的;•③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例1】甲有房屋一幢,因欠乙债已登记抵押给乙,抵押期间,甲将房屋卖与丙,订立合同时甲告知了丙设立抵押的事实。甲、丙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乙获悉,向法院主张撤销甲、丙之买卖行为。法院受理并撤销该买卖行为。问:甲是否对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答案】不承担。•【例2】设例1中甲、丙订立合同时未告知丙抵押之事。但在甲、丙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一天,甲清偿了对乙之债。•问:甲是否对丙负瑕疵担保责任?•【答案】不承担。(3)内容•①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付款(《合同法》第152条)。•【例3】设例l中甲未告知丙抵押之事,丙后获悉乙准备提起撤销之诉。•问:丙是否可以中止付款?•【答案】可以。•②出卖人确实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视具体情况,买受人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例4】设例3中乙已经提起了撤销之诉,丙也可以解除甲、丙之合同。特别说明:•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否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不是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所解决的问题,本制度只是明确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什么义务,后者享有什么权利。•这里涉及《合同法》第51条和第150条“规范碰撞”•——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行为•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本文标题: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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