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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术语之报告组:金权天下7主讲:吉鹏飞刘守征成员:吉鹏飞刘守征王业文房恺张博于海超陈国辉1.洗钱(1)洗钱的含义(2)洗钱的目的(3)洗钱的过程(4)洗钱的主要手段(5)洗钱的危害(6)洗钱的影响(7)洗钱的渠道目录2.反洗钱(1)反洗钱定义(2)反洗钱-必要性(3)反洗钱-意义(4)反洗钱-基本制度(5)反洗钱-金融机构(6)反洗钱-社会公众(7)反洗钱-政府部门(8)反洗钱-法律责任(9)反洗钱-法律法规洗钱-含义1.洗钱(MoneyLaundering),又称洗黑钱,指的是将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金钱,经过若干方法“洗净”为看似合法的资金。洗黑钱有共通特征,例如高额、不明来历,在组织及账户中间流动,主要目的是清洗或含糊资金的来源地,不计成本。2.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洗钱-案例2014-06-19洗钱:中石油中石化卷入巴黎银行千亿洗钱案2014-04-10洗钱:百亿洗钱案四千万担保金充公创香港纪录2014-02-20内地女子在港洗黑钱,弃保3000万潜逃洗钱-目的因为犯罪查缉手段的进步,犯罪者经过犯罪行为,如: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赚取的金钱,如果直接拿来使用,很容易为政府当局所查知,因此往往需透过洗钱的手法,例如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将来源不正当的金钱伪装来自正当的交易。洗钱-过程典型的交易分三个步骤: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分账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洗钱-特征洗钱方式的多样性洗钱过程的复杂性洗钱对象的特定性洗钱活动的国际性洗钱-主要手段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利用支付结算工具洗钱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利用证券交利用保险洗钱通过商品交易活动洗钱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通过博彩业洗钱利用电子货币洗钱-危害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洗钱还会造成严重的安全和社会后果。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洗钱-影响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1.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2.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3.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4.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5.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洗钱-渠道1.现金走私;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8.设立外资公司;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10.购买保险;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反洗钱-定义反洗钱,指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依照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必要性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反洗钱-意义反公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反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反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反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中国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基本制度1.客户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身份证有效期、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洗钱活动。第三条个人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特别审核其身份证件的有效期。第四条法人客户办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企业开法人户的,营业部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扫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正面,留存账户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洗钱-基本制度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条,当发现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工作小组务必迅速组织展开调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第二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三条,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管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监管机构,一份附卷备查。第四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同时,经主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帐户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第五条,定期通过结算系统抓取相关涉嫌洗钱交易,由交易部通过报送系统进行及时报送。第六条,根据人行的非现场监管办法及要求,按季度和年度向人行报送总部及各营业部反洗钱情况反洗钱-基本制度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建立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保存:包括客户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保存两方面反洗钱-现状一是金融竞争无序,个别金融机构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范围吸收存款,公款私存,违规将来路不明的资金转入储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随意放宽账户设立条件和金融交易审查标准,搞违规竞争,不执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给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领导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不高;三是中国对金融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和培训尚处于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经验的反洗钱专业人士,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四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落后,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控刻不容缓。反洗钱-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履行四项义务:一是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二是了解客户义务;三是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四是保存记录义务。同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还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反洗钱-社会公众反洗钱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公众应该关注和了解反洗钱的知识,遵守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1)有关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线索;(2)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协助洗钱行为;(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随意泄露反洗钱信息资料等。反洗钱—行政部门1.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2.要积极做好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工作,完成反洗钱信息系统的整合和改造;3.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要充分认识反洗钱监管工作的严肃性,牢固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4.为证券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做好准备;5.狠抓可疑交易案件线索,争取在通过反洗钱信息主动发现和破获重大犯罪案件方面有所突破;6.探索创新反洗钱监管的手段和方法;7.大力量培养建立一支合格的反洗钱监管队伍。反洗钱-法律责任反洗钱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金融机构违法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
本文标题:金融学术语之洗钱与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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