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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第一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有系统的了解。尤其是犯罪构成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对于初学刑法的学生而言,在学习的过程中无疑是一个难点,可犯罪论的内容也正好是刑法学中最基础、最核心的知识。犯罪论部分的学习,对于刑法学的学习至关重要。通过实践性教学,使学生在初学过程中能够深刻、透彻的理解该部分的内容。第二节理论知识概要本章的知识点有: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律基本精神,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总则内容中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它们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最核心的原则,它的确立对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深远的意义。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是指违反了刑法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并且应当受但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我国的犯罪构成论借鉴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平面结构的四要件说,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五、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归结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六、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地核心和关键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以及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中,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行为是否已触犯刑法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七、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内在的想法,它隐藏于行为人的内心,并不直观,难以准确把握。我们认为,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必须借助于客观方面的情况,才能准确认定主观心态。这是因为,人的主观方面支配着人的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是人的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因此,通过考查犯罪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是可以发现其主观方面的真正心态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是不可抗力。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八、正当行为正当行为,又称正当化事由、正当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行为。九、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十、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刑法中讲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十一、罪数形态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1、一罪的类型:(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3)处断的一罪,包括继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2、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三节实践所需主要素材介绍素材1郑某、潘某二人于1997年夏大学毕业后分到石油管理局人事处工作,又同住一个宿舍,日常二人相处和睦。1998年“五一”节期间,郑某举行婚礼,广摆宴席,宴请亲朋好友,潘某自在被邀请之列。席间,新郎郑某和新娘一起敬潘某一杯酒,潘某因不胜酒力,只饮半杯即止,说确是不胜酒力,聊表心意即可;而郑某以为只饮半杯酒是半途而废之意,于是,郑某坚决让潘某喝了这杯酒,潘某仍坚决推辞,并欲转身离去。郑某以为这是成心拆自己的台,用手指着潘某的鼻子大骂,潘某忍无可忍,便上前与郑某厮打起来。郑某照着潘某的前胸狠狠的一拳,后被人拉开。潘某在被人拉出酒店门口时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1)死者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不强;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2)死者表皮仅有3个轻微擦伤。2、本案所需的庭审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开庭笔录、评议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公诉人的起诉书、公诉词;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等。3、本案争议的事实问题4、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及理论提示5、根据案例素材设计问题提示素材2黄某某等八人绑架一案998年年初,卢炎银经朋友谭丽娟同意,将一批约102吨的PVC塑料粉运到谭的父亲家中存放。同年2月,谭丽娟未经卢炎银的同意,将全部货物销售(其中,约60吨货物卖给何锦标),除支付9万元货款给卢炎银外,剩余货款约60多万元谭一直没有支付给卢。卢炎银多次向谭丽娟追讨货款未果,遂于2000年4月3日以宏利丰塑料经营部的名义向原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谭丽娟返还货款64.575万元及利息,谭找到何锦标出庭作证称是何向卢购买货物并已支付货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谭丽娟仅返还擅自处分的39包塑料粉或货款6825元,驳回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卢炎银向顺德法院起诉何锦标和谭丽娟,要求何锦标支付货款35.8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谭丽娟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经二审终审,判决何锦标应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给卢炎银,但驳回了卢要求谭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卢炎银通过法律途径向谭丽娟追讨货款未果,就于2003年2月委托周惠云(在逃)向谭追讨货款,双方按照追回的货款数额对半分成。后周惠云又以中介的形式转委托被告人黄昌耀负责追收货款,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及委托书等材料给黄。被告人黄昌耀接受委托后,找到其朋友被告人张明晖要求协助,张又纠集被告人张桂东、黄皓宇和广州市解放中路C酒吧保安员被告人邵辉、付其星、姜正福,于同年2月26日驾驶两辆汽车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在卢炎银、钟鑑垣(另案处理)的指引下对谭丽娟的住处、工作地点进行踩点。被告人黄昌耀、张明晖还要求卢炎银开设银行帐户以备用。当晚,上述被告人在谭丽娟的住宅外守候未果。2月27日早上,被告人张明晖、张桂东、黄皓宇、邵辉、付其星、姜正福等人携带对讲机,付其星身穿警服,分别驾驶两辆汽车,(一为套用的粤O牌车,一为挂军牌的车)在顺德区大良跟踪谭丽娟,后发现谭驾车出现。被告人张桂东、邵辉、付其星、姜正福乘谭在大良东康路段停车买东西的时机,将谭强行劫持上车,押回广州市,拘禁在被告人曾建轩提供的住宅内。被告人黄昌耀、张明晖、张桂东、黄皓宇持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要求谭丽娟还钱,后将谭带至一山上,张明晖、张桂东指使被告人邵辉、付其星、姜正福挖一土坑并往谭身上堆土以将其活埋相恐吓,谭被迫答应偿还欠款及利息95万元,并与其家属联系还款事宜。被告人张桂东将卢炎银的银行帐户、帐号用手机短讯的方式发送给谭的家属,要求将还款汇入指定的帐户。被告人邵辉、付其星、姜正福、曾建轩负责看守谭丽娟。后为躲避侦查,上述被告人将谭丽娟转移至广州市白云区竹廖镇廖乐路一住宅继续关押。同年3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解救出谭某某,并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作案用的汽车一辆和对讲机一台。2、本案所需的庭审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开庭笔录、评议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公诉人的起诉书、公诉词;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等。3、本案争议的事实问题4、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及理论提示5、根据案例素材设计问题提示素材三娄某自杀案李某,女,25岁,与娄某结婚。婚后,与娄的表弟高某通奸,被娄某发觉,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一日下午,李帮高家耕地,娄得知后到高家找李,与高厮打。被拉开后,娄、李二人回家。第二日上午,娄、李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要走,娄说:“我和农药了”,李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李即出走,娄在后面跟随。行至西村时,娄曾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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