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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2、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正确理解:•(1)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3)罪过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有着不同的表现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定罪的意义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对量刑的意义罪过形式与罪过内容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就不同。因此,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通过查明主观方面,正确地解决定罪问题,就保障了正确适用各个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希望主义”: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认识主义”: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才成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立足于认识主义的“盖然性说”:对于故意只能依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来确定。即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很大),还实施该行为,就足以表明行为人是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可能性不很大)时,就表明行为人没有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A.认识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的“明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关于“明知”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问题。•B.认识的程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明知会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预谋故意突发故意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二、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素有二:•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素也有两个:•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相同点:认识因素上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排斥、反对的态度。•区别:主要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特定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的意义等方面。4、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3)有助于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按照依法定罪的要求,司法文书中不宜将故意犯罪区分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而是统称为故意犯罪即可。犯罪故意的其它分类•1、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2、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分为预谋故意、突发故意。•此外,有些学者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的意思,将犯罪故意分为事前故意、事后故意。请你断案:•被告人:陈甲,男,37周岁,汉族,浙江省某市人,装卸工。1995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199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甲在杭州铁路分局某站货场作业中因工作琐事受到派班员许某批评。陈怀疑同班的委外装卸工陈乙(男,30周岁,系被告人之堂弟)“告状”所致,便迁怒于陈乙,寻机报复。同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甲见陈乙在装卸休息室,不指名地辱骂陈乙。同月22日,被告人陈甲大休在家,又将家中用于水稻治虫的高毒农药甲胺磷乳油(浓度50%)倒入一小药瓶内(约10毫升),•于上午8时10分左右潜至某站装卸车间设在货场的锅炉房内,趁周围无人,将小药瓶内的农药全部倒入陈乙待蒸的饭盒内,尔后弃瓶溜回家中。是日上午11时许,陈乙从蒸饭箱内取出饭盒准备就餐时,发现饭中有异味而未食用。发案后,公安机关对陈乙的盒饭作了检验,确认其含有有机磷农药甲胺磷成分,且含量为每克饭内含有0.025毫克甲胺磷。被告人陈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投毒的经过,引导公安人员在其家中起获了甲胺磷农药,盛甲胺磷的小药瓶未找到。•【问题】你认为对陈甲的罪过如何认定?请你断案:•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汽车司机。•1998年7月29日,李某与司机房某等人开着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木材收购小组负责人吴某责令将装上车的木材卸下。李某等人不肯卸车,后经多次交涉,木材小组仍坚持卸车。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吴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赶来制止,其他在场的人也上前阻止,但被告人李某一意孤行,继续开车出大门,并将车前的吴某推挤到墙根处。吴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缸,爬在翼子板上,用手电筒晃照被告人,令其停车。•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吴某摔下。被告人发现吴某被摔下后,不停车抢救,继续开车。后被公安人员截获归案。吴某被摔成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30日凌晨死亡。•[问题]•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的犯罪心理是什么?为什么????第三节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特征:•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二、犯罪过失的类型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二、犯罪过失的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基本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主观说:应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客观说:应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折衷说: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时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时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应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本人的条件,如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主观特征,结合起来进行判断。2、过于自信的过失•亦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包含以下三层意思:•A.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B.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C.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根据并不充分、可靠。(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没有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A.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假定可能性。•B.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二、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三个特征:•一是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1)共同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2)区别:•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预见。三、期待可能性问题•1、涵义: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2、理论来源•1897年德国法院“癖马案”、1933年日本的“第五柏岛丸案”。•3、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1)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时具体状态下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为标准)•(2)平均人标准说(以行为人状态下的通常人平均人的能力为标准)•四、严格责任问题•1、刑事责任的发展历程结果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部分犯罪)•2、严格责任的刑事政策考虑:•(1)是保证某些维护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得以实施的需要。•(2)是更有效地预防特定犯罪的需要。•(3)是节约诉讼资源的需要。•3、我国刑法对严格责任的态度请你断案:•被告人朱某,男,38岁,某部队参谋。•1999年1月11日凌晨,某市街道干部邓某(男,27岁)因喝醉酒闯入部队家属院,用身体撞击朱某家的房门,将朱全家惊醒。朱某起床后隔门问:“谁!干什么的?”邓某不回答,并高喊:“开门!”朱某因不明其身份,便继续发问,邓某仍未回答,并继续高喊“开门”。朱某欲开门看看是什么人,被其妻和岳母阻止。•这时邓某仍撞门不止。朱某因所在家属院曾发生过两次盗窃案,故判断是一伙歹徒前来抢劫,便从卧室拿出自制长剑,边拍打桌子边跺脚,大声呵斥门外人离开。邓某不听,并扭动门锁把手。朱某见情况紧急,即用电话通知值班员跑步赶来,并打电话报告当地派出所。这时邓某仍在门外呼叫“开门”。于是,朱某转身回房间拿出一支小口径步枪,压进两发子弹,持枪对门外喊:•“你赶快走开,不然我就开枪了。”邓某不听劝阻仍继续撞门,朱某便朝门外开了一枪,子弹击中邓某右腋下第七肋骨处,致使邓某失血性休克。待值班员赶来后,朱打开房门说:“你们快检查一下,看伤着没有,我刚才开了一枪。
本文标题: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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