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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第一节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及品质条款第二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条款第三节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条款第一节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及品质一、货物的品名二、货物的品质及表示方法三、货物品质条款的签订货物品名条款的意义商品的名称或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在国际贸易中表明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何种物品。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交易条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双重意义;品名条款是交付商品的有效判断;品名条款是仲裁的前提条件;货物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品名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具有一定外观形态并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商品达成共识的一种文字描述,又称标的物条款。品名条款是一项既简单又非常重要的条款,是单价条款的有机组成部分。Rice180EURperM/TFASQINGDAO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规定货物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在规定商品名称时,应尽量具体、明确,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商品的特点;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在《协调制度》中能够准确归类;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技术指标等;后者指商品大小、长短、结构、款式等。品质是商品买卖最主要的因素,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国际贸易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存在着种种差别。明确商品的品质,对于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关于品质的纠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概括来说,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实物表示法和文字说明法两类。以实物表示的商品品质是指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实际货物或以代表货物品质的样品来表示货物的质量。1、看货买卖(SalebyActualQuality)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常用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品等。此外,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也多采用这种方式。以实物表示的商品品质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部门、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包括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2、凭样品成交(Salebysample)凭样品成交: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指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根据提供样品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并妥善保管;要留有复样,编号,日期,作为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用;在订立合同时,为了留有余地,可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与所提供样品的品质大致相同,或基本相同”以防买方因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有微小差异而拒收或索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注意事项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成交”。卖方在对买方的来样确认前要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以及生产安排等,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卖方应注意对方的来样是否是反动的、黄色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注意事项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byCounterSample)对等样品也称回样(ReturnSample),是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再制作一个样品提交给买方,经买方对样品确认后,作为卖方交货、买方收货的品质标准,又称“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byCounterSample)。对等样品实际上是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凭卖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易于卖方对合同的把握,尽可能地防止交货品质与样品品质的不相符。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gradeorstandard)规格等级标准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货物质量的,均属于此范畴。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如东北大豆出口的规格:水分含量(最高)15%含油量(最低)18%含杂质(最高)1.5%不完善粒含量(最高)8.5%规格是指用来反映货物质量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可根据每批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所以它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规格等级如我国出口的钨砂,根据三氧化钨和锡的含量不同,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鲜鸡蛋按照每只净重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和E级;等级是指把同一类货物按其品质或规格上的差异,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和档次,用数码或文字表示,从而产生品质优劣的若干等级。货物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长期生产和了解该类货物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律的基础上指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买卖双方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公布了的标准经常不断被修改或变动,所以,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年份。标准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工商组织规定。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RifampininconformitywithB.P.1993出口商品一般应以我国标准为依据,如有可能和把握,可酌情采用外国标准;进口商品,一般采用国际标准并结合本国实际采用;采用标准,应注明版本年号。对某些初级产品难以标准化,可采用:FAQ——良好平均品质(农副产品)GMQ——上好可销品质(木材、冷冻鱼虾)注意事项:2、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Illustration)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一般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或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的性能及构造的特点,有时,还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适用于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为,这些货物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质量全貌。有时除了说明书的内容以外,往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商标:是生产或经营者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货物的标志,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词汇、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组成。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3、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byTradeMarkorBrand)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在国际市场上行销已久,品质稳定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其商标品牌已代表了一定的品质,可凭商品和品牌进行交易,如可口可乐;但应注意许多著名品牌由于其产品品种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不可能凭商标品牌成交的,如APPLE;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在品质有其他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性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如烟台苹果、涪陵榨菜、东北大豆、北京烤鸭、长白山人参、西湖龙井、莱阳梨、阳澄湖大闸蟹;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和具体品质,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货物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及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品质条款的具体实例SampleNT002ToyBearSize:24’SodiumCitrateSpecifications:(1)InconformitywithB.P.1980.(2)Purity:Notlessthan99%“GoldenStar”BrandColorTelevisionSetModel:SC374PAL/BGSystem220V50Hz2-round-pinplugwithremotecontrol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科学性、准确性和严密性。但有些货物,特别是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货物,如某些农产品、矿产品,就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正确运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在机动幅度内,卖方按合同履行了交货品质义务,买方无权拒绝接收货物,但合同可规定价格调整,即合同的品质增减价条款。品质机动幅度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规定方法。规定范围,即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发生差异的一定范围。例如:B601番茄酱28/30浓缩度品质机动幅度规定极限,即对商品的品质指标规定上、下限。如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少来表示。例如:鱼粉,蛋白质55%以上,脂肪肝,水分最高11%,盐分最高4%,砂分最高4%。规定上、下差,即规定商品的品质允许上、下差异的幅度。例如: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误差。在国际公认的品质公差范围内,即使合同未做明确规定,买方也无权拒收货物和索赔,也不允许调整价格。在制定品质公差条款时,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以采用国际公认的公差标准。对经权威机构制定有普通通行的品质公差的商品,可以笼统地规定允许存在“合理公差”。对没有通行公差标准的商品,最好在合同中规定公差的具体范围。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要认真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防止订立对单方面有利的条款;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条款内容要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实例观察:2005年8月,山东某一家出口公司与日本大阪的客户签约,向日方出口当年鲜姜80吨。供货前,该公司向日方提供了前一年的货样,日方表示满意。但当年货物收获时,因收成不好,姜的规格普遍偏小,使得当年同规格的货品比前一年价格上扬30%左右。结果导致中方货源偏紧,收购成本上升,形成了出口价格偏低的局面,出口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发货,将部分不服规格的货物混杂其中交货,导致日方拒收并向中方索赔,使得中方蒙受重大损失。请思考:我方出口公司的做法有什么不当?应吸取什么教训?实例观察:我国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是否应该对英方进行赔偿?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数量条款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定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但如果卖方短交,可允许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数量要靠计量单位进行表述,而计量单位总与特定的度量衡制度相联系。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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