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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优惠政策(部分)汇编科技优惠政策(部分)是指国家和省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一、营业税1、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税。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者,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国发[2004]16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财税[2001]36号、国发[2004]16号、鲁地税发[2006]53号)3、科技馆等进口科普作品免税。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2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55号)4、对新办或改制成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科技研发中心和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享受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鲁地税发[2006]53号)5、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外资企业的工资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6、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暂3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孵化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2、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3、技术转让免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4、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5、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4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6、境外所得税补扣。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7、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式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财工字[1996]41号)8、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5税发[2000]24号、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9、科研机构其他收入扣除。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将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办发[2000]78号)10、高新技术企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1]89号)11、向科技馆等捐赠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财税[2003]55号)12、积极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政策。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6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79号)13、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出具相关证明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上)14、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上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同上)15、自2006年1月1日起,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71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同上)17、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所得中扣除。(同上)18、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同上)19、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外资企业的工资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上)20、经依法审批由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8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同上)21、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该项政策限于内资企业。(同上)2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同上)2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9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项政策限于内资企业。具体条件和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上)24、对认定的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优先申报省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在资金、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享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认定办法》)25、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鲁地税发[2006]53号)三、个人所得税1、奖金免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一款)2、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103、技术开发费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的购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43号、财税[2000]91号)4、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奖励给各类中学、中专、技工学校的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的奖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学生个人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国税函[2002]1087号)四、房产税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2、转制科研机构自用房地产免税。对经国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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