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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案例分析及原因探讨2目录倾销的认定何为反倾销关于倾销的案例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者的原因中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34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56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7中国反倾销案例89贸易摩擦回顾:1.2011年10月,美国太阳能电池生产商SolarWorld要求对中国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双反”(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美国立即开始立案调查。2.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2.9%至4.73%的反补贴税。3.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对大多数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板和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大约34%到47%的关税。10我国光伏产业现状:历经十多年发展,中国光伏产业已成为占全球光伏市场50%以上,年增长率连续五年超过100%,产值约5000亿元,利税100亿元,直接就业人口50万的产业。我国光伏产业前几年的繁荣景象历历在目,多家光伏企业在美国上市,光伏成为媒体和人们津津乐道的日常话题之一。然而,我国光伏应用市场只占我国光伏产能的百分之几,也就是说,我国光伏产业的高速发展和可观的产业规模完全以国外市场作为支撑。光伏发电是零排放的清洁能源,是实现传统能源替代的主要途径之一。11目前,在欧盟,光伏发电应用的水平远远高于我国。真正享受到了光伏这个新能源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对这些国家的传统能源替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发挥了作用。在光伏产业链当中,我国光伏产业主要位于整个产业链的前端,也就是晶硅原材料、组件生产等必要耗能的环节。再加上GDP至上和各自短期利益的考量,在我国光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负面印象也不断地被展示在公众面前。所谓“高能耗、高污染”等评价并不鲜见,而且还出现过因为光伏生产导致的环境问题的评价;另一方面,在光伏应用领域,我国光伏应用水平不仅很低,光伏发电上网也一直难以突破,且在应用过程中,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亦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1213应对反倾销的战略分析1.“双反”调查,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针对我国光伏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国销售产品或政府是否给光伏出口企业不正当补贴的调查。2.在合格评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有很大差异,这主要与消费市场的质量意识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关。14台湾对华反倾销台湾从2006年6月1日起对大陆进口毛巾课征高达204.1%的反倾销税,创下台湾对大陆进口货品课反倾销税的首例、税率也是最高的。台湾省财政部发出公告称,决定对自韩国及印度产制进口的碳钢钢板(即普碳中板)、中国大陆及韩国产制进口的碳钢冷轧钢卷及钢片(即普通冷轧板卷产品,以下简称:冷轧)、以及自日本产制进口的非方向性低规电磁钢片(即非取向性硅钢),展开反倾销调查。1516172000至2011年的反倾销同比增长图181920原因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2.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3.企业应诉不力4.企业出口结构不合理、秩序不规范、营销策略不当21221.从政府角度看(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3)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4)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5)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6)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232.从企业角度看(1)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3)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6)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案件起源2009年8月14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中国案例中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到2009年,中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商务部2011年12月14日发布公告称,将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两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商务部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情况及其对中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2012年9月27日,美国硬木胶合板公平贸易联盟(CoalitionforFairTradeofHardwoodPlywood)代表美国内产业正式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硬木胶合板产品(HardwoodPlywood)进行反补贴与反倾销合并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海关税则号包括4412.10.05,4412.31,4412.32,4412.39,4412.94和4412.99。根据申请书提供的统计数据,2009至2011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的金额分别为5.23亿美元、6.13亿美元和5.97亿美元.2012年1月31日,美国制造业联盟和美参议员布朗等国会议员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中国对汽车产业的补贴损害了美国产业,呼吁美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对引擎、汽车电子设备、轮胎等相关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起源2009年8月14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到7亿美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书中证据不足,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还未说明向玉米和大豆种植业提供补贴如何具体地为肉鸡生产商带来利益”。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引述的具体项目不存在、不具备资金或资金非常有限,或未被家禽生产商加以利用”。对损害指控,美方也发表了有关评论。二、调查程序(一)立案。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二)补贴及补贴金额调查。1.立案通知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1)登记应诉,(2)企业抽样之后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企业应诉,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补贴调查。(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9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放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抽样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4)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的立案及初步调查(5)发放补充问卷和收取补充答卷(6)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3.初裁决定及公告2010年4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26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4.初裁后的继续调查(1)对补贴和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2)实地核查(3)应诉公司名称变更申请(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5)承诺(6)公开信息(7)听证会(8)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三、被调查产品四、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五、补贴和补贴金额六、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七、因果关系八、最终调查结论83Thankyou!
本文标题: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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