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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学习经济法(下)第二章价格法主讲:谭贵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要内容第一节:价格法概述第二节:价格管理体制第三节:价格形式第四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第一节:价格法概述问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价格法》所指价格的是A.劳务价格B.股票价格C.电费D.汇率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一)含义:价格是商品价值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表现的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价格: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其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广义的价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生产要素价格(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广义的价格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二)种类《价格法》的价格仅指狭义,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1.商品的价格(1)有形产品如农产品、工业品、房屋等产品的价格;(2)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资产的价格案例:抢注商标高价转让。以《老鼠爱大米》和《猪之歌》歌名注册的商标曾经被炒作成几千万的价格。又如,“无间道”成了防盗门商标;“十面埋伏”成了冰箱商标;“天下无贼”成了杀虫剂商标;“功夫”成了油漆商标。拓展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二)种类1.商品的价格(3)一些特殊商品的价格地产价格——指经营者为获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或出让者支付的费用。科技产品价格——科技产品,如技术、方案、经验等,进入市场后,因科技出让方转让其科技成果,而从受让方获取的技术使用费用。信息产品价格——信息产品包括经济活动消息、情报、市场行情、数据、知识、经验等,其价格表现为以信息咨询费、资料价格等,如大学生求职信息费。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二)种类2.服务的价格(1)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家政服务、各种修理、文化娱乐、旅游、仓储、中介代理服务的收费等,均为经营性收费。(2)事业性收费,即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3)行政性收费(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不适用《价格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第43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市场要求并根据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思考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价格法》所指价格的是A.劳务价格;B.股票价格;C.电费D.汇率;E.政府性基金;F.西政收取的学费G.西政司法鉴定中心收取的费用;H.房屋租金;I.明星演出费;J.诉讼费K.国债发行价格;L.土地出让金;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三)形成1.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价格——交换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公平竞争中形成——市场选择的结果2.特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政府干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四)形式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分为三种形式:1.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政府指导价:(定价主体——双重主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三种形式:浮动价格、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3.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拓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经营者的价格形成和国家在价格监管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两类关系:价格宏观调控关系和价格规制关系。1.价格宏观调控关系: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调控物价,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服务价格中所发生的价格关系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一)概念及调整对象2.价格规制关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物价指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与经营者所发生的价格关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因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发生的价格关系;各种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之间以及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在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调整对象价格关系制定、调整和执行价格中发生的价格关系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价格关系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发生的价格关系流通、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表现二、价格法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二)作用1.微观层面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2.宏观层面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三)立法概况1.基本法律: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价格法》。2.重要行政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修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施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规则》(2006年3月17日施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2月1日施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11月1日施行)第二节:价格管理体制一、价格管理体制的类型我国目前的价格管理体制计划与市场并存;两者结合类型集中型分散型混合型计划经济;直接管理市场经济;间接调控第二节:价格管理体制二、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价格计划制——价格双轨制——新价格双轨制三、价格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三)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物价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四)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节:价格形式一、市场调节价(一)定义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1.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自主定价权)经营者:不同立法中内涵不一致;享有权利,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承受违法责任,不论是否取得资格2.是一种竞争价格思考:竞争与价格的关系[竞争、价值、价格、配置]3.依法确定的价格。经营者的定价是在法律许可下的自主,否则就是价格违法。第三节:价格形式一、市场调节价(二)特征1.宏观不稳定(受制于市场供求等因素)2.微观多样化(1)同一时间、同一产品、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场所的价格不同(2)同一交易场所、同一产品、不同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不同(三)定价基本依据1.生产经营成本:变动成本+固定成本2.市场供求状况第三节:价格形式一、市场调节价(四)范围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并适合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1.不属于资源稀缺范围的商品和服务;2.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商品和服务;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就形成自然垄断,主要是公用企事业。3.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商品和服务;4.非重要的公益事业、公益性服务。第三节:价格形式补充:经营者定价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一、权利第11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三节:价格形式补充:经营者定价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二、义务1.依法定价第12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遵守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2002年)拓展: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非法以低于经民航总局批准并公布的价格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l.实收票款低于票面标示的价格;2.以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代金(代币)券等形式给予购票人回扣或事后返还等。不包括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公司实施常旅客计划给予的里程券奖励等。第三节:价格形式补充:经营者定价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二、义务2.明码标价→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拓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9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第10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第11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拓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12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第13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第14条: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
本文标题:经济法下・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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