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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指导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手册。第一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概念一、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概念与特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具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即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或事件作出的判断、决定、要求、处分等内容在性质和程度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内容合法。制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程序合法。2、形式规范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是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文书,对文书的制作有规范的要求,具有结构规范化、用语规范化、事项要素化的特点。3、表述准确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语言文字要规范化,表述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要言简意赅。4、强制性和制约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是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餐饮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制约性。二、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分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按照文书的性质来分类,可分为餐饮服务监督类文书、餐饮服务行政处罚类文书、餐饮服务许可类文书。1、餐饮服务监督类文书,是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2、餐饮服务行政处罚类文书,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报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3、餐饮服务许可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审批、审查、许可等各类行政许可行为而制造的法律文书。如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以受理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等。(二)按照制作用途分类,可分为证据类文书、执行类文书、工作类文书。1、证据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材料时使用的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询问笔录等。2、执行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案件时使用的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许可证等。3、工作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查研究处理案件工作中内部操作使用的法律文书。如案件受理审核记录、合议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三)按照制作方式来分类,可分为笔录类文书、填写类文书、叙述类文书。1、笔录类文书,一般文首为填写内容,正文为文字记录式内容,用于事件调查过程或陈述申辩过程。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22、填写类文书,是按照规定内容和统一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使用时填写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即可。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样记录、送达回执等。3、叙述类文书,是按照规定结构和写作要求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意见书等。第二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和总体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文书的正确应用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社会地位,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必须充分重视正确应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行政执法中,保证制作的文书规范、合法、准确,符合相应的要求。一、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规范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应用中应注意使用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文书书写的规范性和应用程序的规范性。1、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是指在餐饮服务行政执法工作中,按照文书规范规定的使用方法,在不同的工作阶段,使用相关对应的文书。如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时,应使用监督意见书,违法行为严重应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或罚款时,应当使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能在监督意见书中填写警告或罚款的内容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如不能使用现场笔录进行询问,也不能记录现场观察不到的拟断。但有些文书是日常监督工作中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共用的,如采样记录笔录、封条等。2、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使用符合公务用语要求的规范用语,力求语言结构完整,句子成分齐备,不得随意省略,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如:原则上、大部分等。恰当使用法律术语、专业术语,以准确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文书出错时,如难以从新制作的情况下,在错误之处字中间划两条平行线,并在错误之处上方标上纠正文字,且管理相对人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顺序号第一个数字为执法组代号,许可窗口的编号为零。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非单位(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钱来顺酒楼使用不明油脂加工烹调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如钱来顺酒楼使用不明油脂加工烹调食品案。3、使用程序的规范性第一,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的规范地使用文书,不得随意简化或省略。如行政处罚过程中,从立案初始的立案报告,到案件调查中的现场检查、询问、以及内部研究讨论的合议记录,到告知程序的通知书、笔录,直至案件处理执行后的结案报告等,均应按照程序正确使用,不得随意简化。第二,执法文书的使用审批程序要规范,应当由那一级领导或那个机关签字盖章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印章,而不能使用执行餐饮服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的印章,避免越权执法。第三,文书制作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备案或归档。如现场行政处罚实施后7天内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案件执行后应当及时归档。二、文书制作的合法性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填写执法文书。1、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能力授予或剥夺的权利。第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包括对生产经营条件的许可,对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活动的许可。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不得自行设置。第二,许可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如保健食品的批准必须经过功能实验和专家评审。第三,发生违法行为时,许可项目的剥夺也必须依法进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属制裁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听证程序,慎重决定,以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谨和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的设定权限,《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是不能设定特定行为能力罚的处罚,所以对许可项目只能采用其他方式,超过有效期的经营的许可可被注销、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可以撤销许可等方式处理违反行为,而不能采用吊证的处罚方式。在许可文书的使用当中,应当注意如实填写许可内容,并对填写的内容逐项予以核实,杜绝错误。特别是备注项目,如出现差错可能影响许可的结果,引起复议诉讼案件。如备注中其他项未注明可经营宴会和集体用餐的餐馆就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只有设置备餐间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从事相应活动。否则应为超范围经营,许可条件发生变化应依法变更,并撤销原许可证。2、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责任中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法》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一,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在文书制作中,如立案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准确填写该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名称及具体条、款、项,而不能仅填写法律名称。第二,进行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得使用简易程序,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得剥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力。应当告知的事项,如陈述申辩权利,复议诉讼权利等,必须按照规定告知。第三,进行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发生管辖争议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请解决管辖争议请示后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集证据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的,60日内视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备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依法填写执法文书。(1)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2)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3)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4)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4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后填写。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随意更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格式。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执法文书的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正确,避免因执法文书使用不当引起的纠纷发生,维护行政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第三节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制作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一)示例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人:亿帮英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期:2010.06.0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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