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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好不容易找到一位看起来“靠得住”的代理人,坐下来交流时,却很可能又不幸掉入到对方精心设计的“陷阱”中……在签单的一刹那,保险代理人眼中闪现的光彩好像在说: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他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以下三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3)采取扩展被保险人的方式来确认被保险人2.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为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包括:(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单位交钱投保是否有权领取员工身故保险金案情介绍:赵国是赵强之父。赵国生前系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06年8月5日,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赵国投保“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障计划”各一份。投保书受益人均为赵强。2006年10月26日,赵国因车祸死亡,10月31日,赵强之母李英与被告签署了“关于赵国同志车祸善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其中第四点严明:“公司给赵国同志家属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补助费、亲属误工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同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李英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8日,被告持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英签署的赔偿金收据领取了全部保险金合计156748.50元。事后,李英以赵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取得该保险金,经与霞光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3.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分类:一种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一种是可撤销的受益人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保险金应如何分配?2006年夏,中学生张某独自外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当时,张父已于前年去世,张母带着张某的妹妹改嫁到了邻村,张某由其祖父母扶养。张老汉料理完孙子的后事后经人提醒,才想起来张某在半年前参加了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金额2000元,由于张某是溺水而亡,属于意外事故,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于是张老汉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与此同时,张母也提出了同一的要求。•张老汉认为,张某是他的孙子,是张家的后代,现在张某的父亲已死,张母又改嫁,这比保险金只有他才能领取。张母则认为,虽然她已经改嫁,但她毕竟是张某的亲生母亲,这种血缘关系是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割裂不了的,因而只有她才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双方围绕谁是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争执不下。•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2000元,张父、张母各得1000元,由于张父已死,其原来应得的1000元作为遗产,由其女儿、父母平分,各得三分之一。因张某的妹妹还未成年,所以其应得的三分之一份额,由其法定监护人张母代领、保存。所以该笔保险金张母应得1330元,张老汉夫妇应得670元。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概述1.保险利益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2.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的重要性(1)防止道德风险(2)体现保险利益原则(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共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2)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或然利益2.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3.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4.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1)让与(2)继承(3)破产5.保单诉权的转让•2007年7月3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一辆货运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2008年6月4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利益的性质和确认保险利益存在于下列几种情况:(1)本人(2)有血缘关系的亲属(3)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4)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它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人身保险合同重点常见条款解析1.不可抗辩条款2.自杀条款3.宽限期条款4.复效条款5.不丧失价值条款6.误报年龄条款7.受益人条款秦某,女,5岁,某市某幼儿园学童。2004年9月10日由其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单载明生产受益人为秦某,身故受益人为其父。2005年6月3日晚20时许,秦某在其母亲邓某的带领下,从住所楼房7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母女死因系自杀。秦某身故后,保险公司对该案进行了细致调查,经了解,邓某家境良好,经济宽裕,丈夫为某银行职员,邓某则在某外贸公司从事人事工作。近一段时间以来,邓某在单位因与领导关系紧张而一直情绪低落,闷闷不乐,以至于6月3日晚携女自杀。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根据合同内容不同——根据合同约束力不同——法定条款任选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几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费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费收据4.保险单暂保单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为争取业务在尚未办妥保险单之前;(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请示中或条件尚未全部谈妥;(3)正式保单由微机统一处理,投保人急需保险凭证。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女)于1997年9月9日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杨某的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4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4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060元。业务员拿到钱后,给杨母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表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具的4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9月11日、12日公司休息。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了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杨某之女),投保人杨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本文标题:保险学课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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