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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监督,确保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的范围为所有全资、控股单位,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与委派人员相近的岗位。委派的人力资源人员是指人力资源部部长、副部长;委派的财务人员是指财务部部长、副部长。第二章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第四条具有经济、会计类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委派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第七条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的病症。第三章委派人员聘任第八条公司成立委派人员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委派人员的选任标准并提出建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建议。提名委员会成-2-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第九条经提名委员会推荐的拟委派人选,由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拟定聘任文件、办理委派聘任手续等。第十一条委派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单位之间实行轮岗交流任职。第四章委派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委派人力资源人员的职责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㈡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要点,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计划并实施。㈢参与制定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指导、监管和控制。㈣按时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报告、员工人事社保档案及基本信息,并对统计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㈤定期汇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凡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3-依法法规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汇报。第十三条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㈠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㈡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建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㈢负责组织各项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及时报送;㈣负责组织拟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强化对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督促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㈤遵守国家、集团、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所在单位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委派人员的考核第十四条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公司,固定工资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承担。委派人员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所在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对委派人员实行月度、年度考核并与工资收入挂钩。考核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所在单位完成。第十六条月度考核要在次月15日前完成,所在单位要依据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情况,做出月度考核评价。于-4-20日前分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月度考核结果作为月度绩效工资兑现的依据。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要为委派人员建立考绩档案,委派人员在委派期间的考核意见,作为其晋升、奖惩和绩效收入的依据。第十八条委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㈠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㈢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第十九条委派人员应在每年年末或任期结束提交年度或任期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㈠个人履职情况;任职期间本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㈠综合反映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运行情况,对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第二十条委派人员离开所在单位辖区,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离开市区须经所在单位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同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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