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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1、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2、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所赔偿的损害,只能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即由于机动车驾驶活动而引发的事故(倾覆或者碰撞)。因此,如果损害不是因为机动车的驾驶活动造成的,即便损害与机动车有关,也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畴。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事由(一)归责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同时也不至于课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具体而言: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3.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二)抗辩事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肇事者法定的免责事由是: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故意主要是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碰瓷”的情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利用机动车驾驶的物理上的特征达到其自杀、自残或者获取赔偿的目的,机动车一方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可非难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思考????甲欲自杀,遂站立于高速公路中央,乙驾车在相当距离之外已发现甲,但并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制动或避让措施,造成甲死亡,此时乙能不能免责。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过失相抵的应用(1)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或责任大小为依据,保险公司不能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而主张减轻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应当着重从非机动车、行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进行考察,若其存在过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该过错应解释为只有非机动车、行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以上时,方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承担•第一,机动车在租赁、借用的情况下,如果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对于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在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时,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对于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受害人只有在证明所有人具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2、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1)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内容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2)机动车所有人的注意义务在出租场合应当高于借用场合。主要理由在于:首先,租赁有偿,借用无偿,法律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要高于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其次,出租人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应当比出租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再次,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经营者,其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3)在出借、租赁场合,尤其是租赁场合,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别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3、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的责任主体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的情形,此时,应当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即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对于他人擅自驾驶(偷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4、未成年人作为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2)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3)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只有在受害人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时,才由受让人即机动车的实际车主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四)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五)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单选•1、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3、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甲予以适当补偿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丁予以适当补偿三、关于好意同乘的问题•侵权法上所谓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谓搭便车。在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国外有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做法,即好意同乘减额。免费搭乘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搭乘一方机动车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第二节机动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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