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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第二节信号源系统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第三节发射系统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第十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57)的规定;(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三)天馈线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实现对系统关键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的实时、集中监测和定时记录;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测数据的能力。第五节台站环境第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8)。第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天线区宜安装红外报警系统。第十七条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六节维护器材第二十条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第二十一条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信号发生器、解调器、示波器、功率计、频率计、场强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第二十二条无线发射台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宜建立应急、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第八节无人值守站第二十三条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应配置具有自动控制和远程遥控功能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防监控系统。第二十四条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供配电系统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运行工作状态远程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第一节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等相关规程的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它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六条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第二十七条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5)的要求;(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177)的要求;(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169)的要求;(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020)的要求;(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参照《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9.4)的要求;(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178)的相关要求;(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5051)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第二十九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第三十条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责任原则上由系统所在地的无线发射转播台承担。广播中心、电视中心需要自行承担安全播出责任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无线发射台站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并遵守统一的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规定。发射系统所在地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署有效协议,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系统配置与运维体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归属和运行指标要求,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二节维护管理第三十一条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第三十三条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
本文标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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