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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99年4月12日規範內容•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包含約聘僱人員)。–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規範內容•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銓審者屬之;約聘僱醫師不適用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摘錄):適用勞基法之「純勞工」不適用;故有關臨時人員部分,函請法務部就適用規定或因應方法釋疑。規範內容•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舉例說明•業務往來: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指揮監督:如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長官與部屬、中部辦公室與財團法人學產基金會等。•費用補(獎)助: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社教司獎勵某關懷協會等。•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規範內容-流程圖•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受贈財物§2、45、6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2②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5Ⅰ推定為公務員受贈財物§6原則例外不得要求、期約、收受§4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4但書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5Ⅰ前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5Ⅰ後屬公務禮儀§4、§2④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4②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4③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同一年同一來源不超過10000元)§4④、§2③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不受限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知會政風單位§5Ⅰ②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6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6②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案例推演某日,「阿嘉」於辦公室辦公,廠商「馬拉桑」前來與「阿嘉」寒喧一番後,送上價值不斐的「馬拉桑精釀春天吶喊紀念酒禮盒」,慰問「阿嘉」上班的辛勞「阿嘉」因認為不能收禮,在與「馬拉桑」的一番拉扯中,「馬拉桑」丟下禮盒跑走了…如果你是「阿嘉」,要怎麼做?規範內容-流程圖•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飲宴應酬§2、7、8、9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原則§7Ⅰ不得參加例外§7Ⅰ但書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7Ⅰ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7Ⅰ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7Ⅰ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7Ⅰ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9無須簽報及知會受邀參加之飲宴應酬,與職務無利害關係原則例外得參加,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避免§7Ⅱ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8原則例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8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8Q: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舉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A:(一)得參加。尾牙、開工、上樑等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由於係屬於公開場合,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該活動。換言之,係由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以免假尾牙之名,行不當飲宴應酬之實。(二)不得參加摸彩。參加廠商尾牙摸彩即屬於「受贈財物」之情形。規範內容-流程圖•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請託關說§2、10、16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2⑤無法判斷請政風機構之諮詢專人協助§16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10規範內容-流程圖•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兼任公職或業務§12原則原則例外例外兼職禁止,一人一職依法令規定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13參與公部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參與私部門§13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13Ⅰ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13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後始得前往§13Ⅲ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借貸、邀集或參加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15Ⅰ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15Ⅰ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15Ⅱ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15ⅢQ:某大學邀請本部人事處長官至學校專題講演「公務員服務守則」,可否應邀前往?其支領每小時3000元終點費可否?A:可前往。倘為國立大學因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應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後前往,其支領鐘點費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如為私立大學,其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受補助之學校),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後前往。知會、簽報程序步驟1:詳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步驟2:報請直屬單位主管核章(機關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步驟3:知會政風單位步驟4: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核閱情況緊急者,得以口頭方式,先行陳報。參考資源點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點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參考資源2.點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風單位的關懷與叮嚀簽報智慧知會如有任何疑問均可諮詢廉政專線電話:02-77366070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公務員服務機關(構)/單位職稱姓名相關人服務機關(構)職稱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事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事件內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備註簽報程序會辦單位政風機構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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