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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改革与新内容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原则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过程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28个行业(1)教育(2)科研(3)文化(4)卫生(5)体育(6)新闻出版(7)广播电视(8)社会福利(9)救助减灾(10)统计调查(11)技术推广与实验(12)公用设施管理(13)物资仓储(14)监测(15)勘探与勘察(16)测绘(17)检验检测与鉴定(18)法律服务(19)资源管理事务(20)质量技术监督事务(21)经济监督事务(22)知识产权事务(23)公证与认证(24)信息与咨询(25)人才交流(26)就业服务(27)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第一层会计法预算法第二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高校科学中小学高校科学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测绘地质文物文化建设测绘地质勘查建设广电计生体育社保基金等10项农业物资储备社保基金等16项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四个关系”(一)处理好会计法的关系(二)处理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关系(三)处理好与财政发展和改革的关系(四)处理好与事业单位会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关系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原则“四项”(一)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二)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三)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协调。(四)强化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过程“六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酝酿阶段(2007-2011年)。第二阶段: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1-2月)。第三阶段:深入研讨、专家论证阶段(2012年3月)。第四阶段:修改完善阶段(2012年4-6月)。第五阶段:进入审定程序、第二轮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7-11月)。第六阶段:部务会议批准发布阶段(2012年12月)。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十大变化(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第三条)现行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准则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第四条)新准则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三)重新界定了会计基础(第九条)旧准则第十六条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新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四)首次建立了“费用”要素(第十条)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统驭性,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支出”要素修改为“支出或费用”要素。(五)首次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新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对原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此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取消了旧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六)新增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第二十一条)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七)统一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第二十二条)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也考虑各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新准则不再对各会计要素所包括的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原则(交由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规定,而是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1、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2、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1、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八)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要求(第二十三条)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九)调整了净资产项目的构成(第五章)新准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对各会计制度净资产构成中的共性项目作了规定,其中:1、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2、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将原“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十)首次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第八章)借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并完善和统一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构成及列报格式。1、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为了增强报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再包括收入和支出。2、首次引入了流动性分类标准,对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第十九条和二十五条)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风险等的分析和评价,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统一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相应地,旧准则中的“对外投资”也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这一变化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本文标题: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改革与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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