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05第五节-空中交通管理-飞行高度
第二节飞行高度一、气压与飞行高度飞机到某一基准水平面的垂直距离叫飞行高度,通常用米(m)或英尺(ft)为单位。正确地选择飞行高度,可:充分发挥飞机的性能;节省燃油消耗;节约飞行时间;保证飞行安全;一、气压与飞行高度(续)飞行中,由于不同的需要,常常选择不同的水平面作为测量高度的基准面。因此,飞机上装有不同的高度表:无线电高度表;机械式气压高度表;电动式气压高度表;一、气压与飞行高度(续)气压与高度的对应关系:气压随着高度升高而降低。气压高度表:实质上是刻了高度刻划的气压表。标准大气:按北半球中纬度地区的平均气象条定出来的。国际标准大气表(部分)H(KM)t(℃)PH(mmHg)(mb)0+15760.001013.251+8.5674.07898.72+2596.18794.83-4.5525.75701.14-11462.21616.25-17.5405.04540.26-24353.73471.87-30.5307.82410.68-37266.85355.99-43.5230.42307.4举例: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高度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高度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高度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高度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高度1.各种气压高度的含义各种气压高度2、过渡高度层改革及高度表拨正程序2.1过渡高度层改革2.2高度表拨正程序2.1过渡高度层改革(续)2.1.1在全国民用机场统一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拨正值取代现行的场面气压拨正值和“零点高度”。2.1.2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建立方法1、机场标高在1200米(含)以下,过渡高度定为3000米,过渡高度层定为3600米;2、机场标高在1200米至2400米(含),过渡高度定为4200米,过渡高度层为4800米;3、机场标高在2400米以上,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根据飞行程序设计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建立;举例2.1.3意义相对统一的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可使管制员的协调工作更顺畅,使飞行员更容易掌握高度表的拨正时机。2.1.3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建立的原则a.过渡高度层高于过渡高度过渡高度层高于过渡高度且两者垂直距离至少为300米。2.1.3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建立的原则b.过渡高度的相应变化公布的过渡高度层不随气压的变化而变化。过渡高度一般不变,但是,为了确保在气压变化的情况下,过渡夹层有安全合理的垂直空间,当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小于979百帕(含)时,过渡高度应降低300米,当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大于1031百帕(含)时,过渡高度应提高300米。2.1.3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建立的原则c.过渡高度高于起始进近高度过渡高度应高于仪表进近程序中的起始进近高度。2.1.3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建立的原则d.终端管制区上限与过渡高度层的关系终端管制区的上限高度应尽可能与过渡高度一致,以便于管制调配。2.1.3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建立的原则e.共用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距离较近,需要建立协调程序时,应建立一个共用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这个共用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应是这些机场计划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中最高的。例如:当A、B两个机场分别规划时,如果A机场设过渡高度3000米,过渡高度层3600米;B机场设过渡高度4200米,过渡高度层4800米。由于两个机场处于同一个终端区,统筹考虑,则应统一使用B机场规划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2.2高度表拨正程序改革后的高度表拨正程序,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来代替场面气压和“零点高度”,统一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和标准大气压。改革前改革后2.2高度表拨正程序(续)QNH/QNE的转换位置在垂直方向上以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为界限,在水平方向上以QNH高度表拨正区域水平边界为界限。QNH高度表拨正区域水平边界可供选择的方法有VOR/DME的机场以机场的VOR/DME为圆心,半径55千米(30海里)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没有VOR/DME的机场,有航线NDB台的机场以航线NDB台为圆心,半径55千米(30海里)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导航设施不全、航空器难利用其导航台定位的机场在距机场中心10分钟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10分钟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2.2高度表拨正程序(续)(一)离场航空器(二)航路、航线飞行(三)进场航空器(四)飞越航空器(五)航空器在相邻机场之间飞行(一)离场航空器1.起飞前,发给航空器滑行许可中必须包括QNH高度表拨正值。航空器在过渡高度以下飞行,其垂直位置用高度表示;(一)离场航空器(续)2.在爬升过程中航空器保持本机场QNH,直至到达过渡高度。在穿越过渡高度时,航空器立即将高度表的气压刻度调整到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其后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用飞行高度层表示;3.离场航空器在过渡高度以下穿越QNH高度表拨正水平边界时,必须将高度表气压刻度调到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其后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用飞行高度层表示;(二)航路、航线飞行在未建立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区域和航路、航线飞行阶段,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的高度表拨正,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三)进场航空器1、在进近许可和进入起落航线许可中应包括QNH拨正值,航空器在过渡高度层或以上飞行,其垂直位置用飞行高度层表示;(三)进场航空器(续)2、进场航空器在下降穿过机场的过渡高度层,或者航空器在过渡高度以下进入QNH高度表拨正水平边界时,应立即将高度表气压刻度调到机场的QNH值,其后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用高度表示;(四)飞越航空器1、在过渡高度层或者以上飞越机场的航空器,高度表拨正值使用标准大气(1013.2百帕);在过渡高度以下飞越机场的航空器,在QNH高度表拨正水平边界内飞行时,其高度表拨正值使用QNH。(四)飞越航空器(续)2、为保证飞行安全,过渡夹层不得用于平飞。当航路或航线的飞行高度层恰在过渡夹层,又需要通过QNH高度表拨正区域的水平边界时,航空器应按照管制员的指令改飞其他飞行高度层。(五)航空器在相邻机场之间飞行在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的航空器(不含飞越航空器),其高度表拨正程序按照管制移交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四百零五条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巡航飞行高度层飞行。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巡航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续)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巡航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续)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续)第四百零六条选择飞行高度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只有在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汞柱)时,才能允许在600米的高度飞行,如果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汞柱),巡航飞行高度层应当相应提高,以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二)航空器的最佳巡航高度层;(三)航线天气状况;(四)航线最低飞行安全高度;(五)航线巡航高度层使用情况;(六)飞行任务性质。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续)第四百零七条在同一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如果不能配备在不同的巡航高度时,可以允许数架航空器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续)第四百零八条航空器巡航高度层的配备,由负责该航线管理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申请批准程序如下:(一)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一小时向当地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巡航飞行高度层的申请;(二)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巡航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20分钟通知机场管制塔台;(三)航空器开车前,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机场管制塔台申请放行许可并报告拟选择的飞行高度,机场管制塔台在发布放行许可时应当明确批准的巡航高度层;(四)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巡航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10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续)第四百零九条航空器在巡航时,因机械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规定的巡航高度层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原因、航空器当时的准确位置和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允许航空器改变巡航高度层的,应当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续)第四百一十条在发生威胁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规定的巡航飞行高度层,但是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且对该决定是否正确负责。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且以此航向飞行20千米,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第四百一十一条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米。第四百一十二条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续)第四百一十三条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84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8400米,在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最低安全高度层上的航空器,其垂直间隔不得小于300米。机场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层,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含)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在6600米(含)以上不得小于600米。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续)飞行的安全高度仪表飞行目视飞行以山区航线为例,计算仪表飞行安全高度重庆—武汉航线,航线两侧各25KM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高度为2393米,航线平均海平面气压为1000百帕(750毫米汞柱),仪表飞行时的安全高度和最低飞行高度层计算如下:安全高度=2393+600+9*(1013.2-1000)=3112米最低飞行高度层(重庆—武汉)=3300米最低飞行高度层(武汉—重庆)=3600米
本文标题:05第五节-空中交通管理-飞行高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360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