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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在实际运作中的有关问题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三、公司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内涵(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利与弊(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内涵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利与弊1、利:(1)不受出资限制(无注册资本要求),只要和与生产或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即可。(2)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合一。办事效率高、经营效率高。(3)税收优惠(两税合一)2、弊:(1)投资者单一,财力有限,企业规模较小。(2)投资风险较大,无限责任,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区别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内涵(二)合伙企业的分类(三)利与弊(一)合伙企业的内涵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分类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A、它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都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合伙人共同经营,都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经营权与所有权两全合一E、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F、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G、可以用劳务出资H、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I、合伙人一般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A、它的适用范围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不是因为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是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E、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1)内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法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2)主要特点A、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D、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E、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F、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利与弊1、三大优点:(1)50×200万=1亿资金,1个人出资200万,或者更少资金,但只要有才能,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支配1亿资金。(2)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降低经营成本(个人所得税)(3)有利于资本与人才的结合2、弊:(1)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心下降(2)特殊的普通合伙比一般的普通合伙减少了约束机制,但缺少完备民事赔偿制度和强制的职业责任保险(3)合伙企业主要优点是税收优惠,但可合理避税,还是想采用公司制形式三、公司法(一)公司法概述(二)我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简介(三)我国《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制度创新)(四)我国《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一)公司法概述1、公司制度的演变2、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公司制度的演变①公司起源②中国的公司制度A、萌芽的出现与最早的公司B、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公司制度发展历程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第三阶段:1993年至今2、新的公司法从整体结构到有关内容都作了较大的修改①整体结构的变动由原来的11章增至13章,条文由230条缩减为219条②有关具体内容的修改情况(九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及清算制度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二)我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简介1、发起人2、公司资本3、公司章程(公司宪法)4、公司组织制度5、现行《公司法》的其他制度创新1、发起人(1)概念(2)公司法对发起人人数的规定(3)关于对发起人出资的规定(4)对设立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1)概念发起人,即创办公司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注意:发起人与股东是有区别的。(2)公司法对发起人人数的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为50人以下。注意:原法为2—50人。除国有独资公司。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所以无下限要求。(3)关于对发起人出资的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规定B、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发起人)出资的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规定a、出资数量b、出资种类c、出资转让d、对抽回出资的限制a、出资数量发起设立——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缴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募集设立——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出资种类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另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c、出资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d、对抽回出资的限制B、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发起人)出资的规定a、出资数量b、出资种类c、股权转让d、抽回出资的时间限制(4)对设立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A、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负的民事责任B、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资本①公司资本制度A、资本在法人企业,尤其是公司企业中具有特殊意义。☛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在公司整个经营期间,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B、我们讲的资本制度,主要是讲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规定的总和。C、公司资本制度是根据不同的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D、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和验资制度。制定公司资本制度的三个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充实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体现这种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制度或方式有三种:☛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有出资人(股东)如数全部认足、缴足。☛授权资本制,是指股东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只认购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其余未认足的部分则以章程形式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折衷——认可资本制,即公司成立时,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发行新股。它是一种有限制的资本确定原则。对董事会的权力起到一定的限制。b、资本维持原则(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低于票面价发行股份,溢价可以。☛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有疑异,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以实物或权利出资要正确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以权利(知识产权)出资的作价额不得超过公司法的规定。其外,落实“资本维持原则”除了要有上述具体的资本制度,还要有相关制度配套。要落实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法上的义务制度。这也是为了创造一个资本维持的制度环境。☛净资产规则☛债务结构与前景分析规则☛改善公司法的义务结构c、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增减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增资(公积金转为资本,发行新股)☛减资☛增减资都必须登记D、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和验资制度。☛注册门槛降低了,对“个人独资”“合伙”造成一定冲击?☛注意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及其完善A、曾经出现过的问题B、完善A、存在的问题a、在《公司法》颁布之前,资本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在经营中出现债权债务纠纷之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后,出现股东采取各种手段抽逃出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公司财产争议的情况。b、在公司资本制度设计方面,过度重视维护交易安全,忽视交易效率,缺乏灵活性。c、股东出资方式比较单一,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B、完善a、采用立法措施遏制公司资本的空洞化,保证公司资本充实☛规定在公司成立时,要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从而保证有必要的注册资本构成公司的基本财产☛在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问题上,不能走两个极端,或者说要防止两种极端倾向:一是对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过度依赖。二是对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完全否定,认为原则上应该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首先,过度依赖是不对的。☛其实,它是一种市场准入标准,而不是完全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最终要靠资本维护的措施。当然,注册资本在资本维持中处于首位。☛其次,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建议也不可取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注册资本还是密切相关的,注册资本构成公司原始资本信用基础,公司存续期间的净资产构成公司的实际信用能力。因此,可以说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否充实与存续期间注册资本的维持都很重要。它毕尽是公司资产的基础。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存在,法人资格也不存在。☛强化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交付的补缴责任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对公司资本不足额交付的补缴负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理分析,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例如实物作价出资)造成公司资本不足时,必须对不足额的,应缴付货币出资,其他股东负连带补缴责任。那末,直接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如果出现不足额交付的,怎么办?上述那种连带补缴责任应同样适用于股东以货币出资不足额缴付的情况,同样也应适用于公司增资时资本未足额缴付的情况。当然,这种连带责任主体还应包括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8条和第3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在下一页)第28条: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向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资本不足额补
本文标题: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在实际运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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