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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律师实务•一、夫妻个人财产是否能够转化成共同财产?•二、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如何处理?•三、夫妻为离婚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四、夫妻离婚时能否对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进行分割?•五、夫妻间约定的房屋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效,离婚时如何处理?•六、婚前的债权婚后偿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七、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的归属问题?•八、如何理解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一、夫妻个人财产是否能够转化成共同财产?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如何处理?1.另案处理;2争议在婚姻案件中一并审查,区别处理。把握以下原则:(1)要求法院认真审查是否涉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2)权益形成时认真审查资金、来源、资金能力,要求很高的智慧和法院的配合。三、夫妻为离婚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如何理解“离婚协议”1)“离婚协议”特指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不得反悔2)以离婚为目的,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翻悔起诉到法院的——原则上应认定该协议无效3)在诉讼中夫妻之间就离婚取得一致——原则上不能随意反悔。四、夫妻离婚时能否对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进行分割?•关键: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是建立在特殊身份关系之上的共有关系,不同于一般财产共有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不应受政策限制。•夫妻共有房屋——非市场交易——法律•房屋产权性质——限制市场交易——政策五、夫妻间约定的房屋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效,离婚时如何处理?•案例1:夫妻在婚前书面约定,男方将婚前自己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女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属于女方。协议签订后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离婚时女方依协议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例2:男方应女方请求,将婚前个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又签约定书,将自己名下的一半产权也变更为女方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离婚时女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第一个案例支持了男方,第二个案例支持了女方•处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归属问题时确定婚前、婚后财产是关键问题,婚后财产登记状态并不重要•支持男方的根本原因是当事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适用合同法。•支持女方的根本原因是当事双方具有夫妻关系,适用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六、婚前的债权婚后偿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判断财产权属性质取决于财产“取的时间”•有两个时间概念1、登记结婚时间2、财产取得时间——又分为“财产权利取得时间”和“财产实际取得时间”•除继承以外,应以“财产权利取得时间”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七、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包括“权利取得”、“实际取得”两个概念。也同样有两个时间概念“权利性取得时间”、“实际取得时间”•“权利性取得”是指依法定或约定,明确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归属的标准是:(1)“权利性取得”在婚前,实际收益在婚后,该收益是个人婚前财产;(2)“权利性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实际取得在何时,该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3)“权利性取得”明确在离婚后,无论创作行为发生在何时,该收益为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在创作过程中对方付出了与创作有关的辅助性劳动,有获得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八、如何理解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判断标准:(1)该收益是经营产生还是自然滋息(2)收益取得的时间•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出租,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存款的利息,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债券、黄金、古董等财产产生的增值属个人所有。•除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独立进行股票、基金理财交易的外,股票、基金理财交易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重大缺陷•有证据证明以一方名义对外形成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或共同受益的——共同承担债务;•如果一方对外形成债务,但不能证明用于夫妻生活消费或共同受益——借贷方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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