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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钢木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合同项目名称:北京亦庄开发区42#地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北京亦庄开发区采购方(甲方):北京运通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2年6月27日供货及安装合同1钢木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合同采购方:北京运通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北京亦庄开发区42#地项目工程的钢木入户门供应安装一事,乙方已确认了最终价格,并充分了解了业主的使用要求及甲方的一切要求,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项目名称与地址1.1项目名称:北京亦庄开发区42#地项目1.2项目地址:北京亦庄开发区第二条货物名称和等级2.1“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入户门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2.2货物等级:合格,满足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相关规定。第三条货物数量3.1货物数量满足合同约定并符合设计要求。第四条质量要求4.1质量要求:合格4.2技术要求:《北京亦庄开发区42#地项目钢木入户门工程的技术标准》4.3乙方所供材料质量标准及封样的样品,满足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不低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不低于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该货物必须符合甲方本工程使用目的的特殊标准。4.4乙方所供材料均应符合工程设计规范以及甲方的要求。4.5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管理要求的防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供货及安装合同2第五条质量保证5.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合格保证书,检测报告。5.2质保期为两年,且终身维修。在质保期内,当成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提供无偿售后服务。第六条合同价格及结算6.1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6.2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贰万陆仟贰佰伍拾陆元整人民币(小写)3,326,256.00元。(报价明细见附件8-10)6.3单价为成品到货价,包含制造、安装、验收及送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的运输及装卸费、防护费、利润、检测、税金、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单价中包括本协议执行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配合总承包工程整体进度的工期调整、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起的价格波动。6.4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乙方为完成生产、进口、运输、仓储、保管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6.5结算方式:经甲方核实合同供应数量及产品类别有变化的,需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若未签署补充协议超出合同供应的,由供应单位自行负责超出合同供应的材料价款。第七条支付方式:7.1合同签订完毕,甲方发出定货通知后15日内,支付预计定货相应合同价款的20%为预付款。7.2门框送至甲方工地并安装完,经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15%;门扇送至甲方工地并经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35%;7.3产品全部安装完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产品相应合同价款的80%,待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7.4尾款5%为质保金,于工程质保期2年后一次无息付清乙方。7.5甲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须在每次结算时提交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收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供甲方审核确认。“收货单”上须详细列明每次应付给乙方之货物价值及数量、型号、类别及单价等。第八条供货8.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供货需求计划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其中1#、2#、3#、4#第一批门框预计2012年7月20日到场、第二批2012年7月28日到场、门扇预计第一批2012年8月20日到场、第二批2012年8月30日到场,具体进场时间乙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待与甲方工程部确定后进场),5#、6#、7#门框及门扇具体进场时间待定(预计进场时间甲方提前7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供供货及安装合同3货时间为甲方进场需求计划规定的时间,乙方应按时供货。8.2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但甲方需提前20天通知乙方。8.3乙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乙方未按甲方采购订单确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货部分产品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批订货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的货款。如影响甲方交房的期限的,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8.4乙方逾期交货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时,按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直接损失计算,违约金将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8.5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第九条交货安装及工程验收9.1乙方应自行负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包装费用。9.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安装工作,并协同甲方完成验收。施工完毕后,甲、乙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完成验收工作。工程质量需满足本合同质量条款及发包人《技术标准及要求》之规定。9.3乙方在施工完毕后向甲方出具书面验收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资料后7日内组织工程交验。9.4在工程验收交接之前,安装前的产品保管和安装后的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调换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9.5验收资料加盖甲乙双方印章并由双方在合同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第十条样品封存10.1乙方投标报价时应提供本合同订购产品样板,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报价时提供的样品作为合同的样品,并进行样品封存。10.2分批供货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以该批的任一产品送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双方共同认可该检验报告鉴定结果作为双方索赔依据。第十一条甲方责任11.1甲方应提前20天提供产品订货单,由于甲方提供的需求计划不及时,或数量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1.2乙方运货到场后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收。供货及安装合同411.3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代甲方)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按逾期应付金额的1‰计算,总计违约金不超过应付款项的5%。逾期支付货款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供货。第十二条乙方责任12.1乙方应按甲方的需求计划,分批次提供安装产品,整体产品应一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及安装的,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产品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批订货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该批产品供货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的货款。12.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向甲方供货及安装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并安装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及安装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12.3、甲方接受乙方的供货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产品有瑕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2.4乙方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现场测量,作为现场安装的依据,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测量或安装错误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2.3在工程验收前,发现乙方所供产品确有违反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且甲方拒绝验收产品的,乙方应负责更换,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人工费、检验费(检验合格由甲方付费,如不合格由乙方付费)等由责任方承担。12.4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文件及不合格材料,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影响甲方交房的期限的,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12.6乙方提供的产品有问题时,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更换或退回。12.7乙方分批(按楼号)安装完成,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直到竣工移交给物业公司以前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期间若有非乙方原因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8、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12.9、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产品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甲方没有保管该产品的义务和责任。12.10、合同一方违反廉政管理协议的,应当向合同他方支付合同产品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合同他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合同他方可据此解除合同。12.11、任何一方违反廉洁协议并触犯刑律的,合同他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12.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供货及安装合同5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十三条乙方合同附随义务13.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质量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北京市有关产品安装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13.2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细节。13.3乙方在进行货款结算时,必须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13.4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中已作充分考虑,其费用已含在各项单价中。第十四条缺陷索赔14.1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现象,有权单方或邀请乙方向国家有关部门送检,并出具检验报告(证书),乙方认可该检验报告(证书)的法律效力,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索赔。14.2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返还给甲方。乙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14.3因乙方供应的材料和安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甲方承包的工程不能被验收,乙方应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14.4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日内或甲方书面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5.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六条合同变更供货及安装合同616.1甲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变更为基础,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6.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甲方评价,甲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3被甲方确认的变更费用计算原则:(1)变更可计费项目,但合同中没有相同、类似单价,由乙方申报,甲方依据综合单价分析表组成结合市场价格审核。第十
本文标题:供应及安装类合同XXXX6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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