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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3章 国际贸易政策和汽车贸易措施
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和汽车贸易措施第一节国际贸易政策概述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含义指世界各个国家、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与组织所制定和实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总和。对外贸易政策是各国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是各国总的经济政策组成部分。是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服务的。第一节国际贸易政策概述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1、保护本国市场;2、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3、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调整;4、积累资本或外汇资金;5、维持国际收支平衡;6、维护本国对外的政治关系。第一节国际贸易政策概述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和汽车贸易措施第一节国际贸易政策概述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一、关税关税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又称为关税壁垒。1.关税的特征1)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这是任何税收都具有的特点。强制性是指关税由国家依法强制征收,而不是自愿捐纳。无偿性是指关税由国家单方面地征取,而不补偿。预定性是指关税由国家预先制定的法令和规章征收,海关与纳税人均不得任意更改有关的法规。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税收主体和客体明确。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进出口商,税收的客体是进出口商品。3)涉外性和调节性。关税的征收与减免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贸易方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关税又是国际经济合作与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有时还会引起国际争端,目前已成为国际谈判和协定的重要内容。另外可以根据调节税率、降低、减免以及退税等手段来调节商品进出口。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4)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种类的商品征以不同的关税,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贸易发展。5)执行者是海关。主要方式是征收关税。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当事人,但负税人却最终是消费者。货物被征收关税以后,纳税人会把税款加在商品价格中,通过商品的流转而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关税的种类关税种类繁多,按不同的标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商品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1)进口税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我国汽车整车进口关税税率25%;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进口税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此提高其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进口国家并不是对所有进口的商品都一律征收高关税。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的关税结构是:对工业制成品的征收较高关税,对半成品的税率次之,而对原料的税率最低甚至免税。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出口税。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但目前世界上仍有少数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3)过境税。过境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目的主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过境税在重商主义时期盛行于欧洲各国。到19世纪后半期,各国相继废除了过境税。二战后,关贸总协定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统计费等。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1)财政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此时,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第二,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第三,关税税率要适中,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过低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分为工业保护关税和农业保护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之目的。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为禁止关税。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3)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可分为正税、附加税。1)正税是根据颁布的税率而征收的关税2)附加税:征收进口正税外,出于某种目的而加征的关税。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又称特别关税。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4)按照征税的优惠程度分为正常进口税、特惠税以及普遍优惠制1)正常进口税分为最惠国税(WTO成员国或签订了双边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之间)和普通税;2)特惠税,是对特定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有互惠的,有非互惠的。3)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5)按照关税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分类分为名义关税、有效关税。1.名义关税指某种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在其他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税率愈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愈高。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有效关税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率,其税率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例如,汽车的名义关税率T为60%,而汽车的最终产品“增值”部分V为30%,则有效保护关税率E=T/V=60%/30%=200%。其计算公式如下:E=T/V式中:E——有效关税保护率;T——进口的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V——该产业的最终产品的增值比率。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也可用如下公式表示: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100%。式中,国内加工增值为成品国内市场价格减去投入品费用。假定在自由贸易情况下,一辆汽车的国内价格为10W,其中8W是自由进出口的钢材,橡胶等的中间投入品的价格,那么另外2W就是国内生产汽车的附加值。现在假定对每辆汽车进口征收10%的名义关税,而对钢材仍然免税进口,同时假定进口汽车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名义税率即10%。那么国内汽车的价格上涨到也就是10+10*10%=11W。保护关税使国内制造的汽车的附加价值增加到11-8=3W。这时,国内的汽车的有效保护率=(3-2)/2=50%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二、关税征收和经济效应1、关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来说,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1)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计算公式为:从量税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率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从价税。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计算公式为:从价税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其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征收从价税有以下特点:(1)税负合理。(2)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3)各种商品均可适用。(4)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5)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3)混合税在税则中规定从量税以及从价税两种税率,征收时混合使用。分为复合税和选择税:①复合税: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复合税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②选择税:在征税时选择其中一种征收。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收,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2、关税的征收依据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其中,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列、货物分类目录及关税税率三部分。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和汽车贸易措施第一节国际贸易政策概述第二节汽车贸易的关税措施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一、非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1、非关税壁垒的特点非关税壁垒虽然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却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非关税壁垒在限制进口方面比关税壁垒更有效、更隐蔽、更灵活和更有歧视性。正由于这些特点,非关税壁垒成为各国所热衷采用的政策手段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2、非关税壁垒的种类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内容复杂。目前世界各国所实施的非关税壁垒已达2000多种。主要种类有以下11类。(1)进口配额制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因此,进口配额制是限制进口数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可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类型。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按照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又有全球配额、国别配额和进口商配额三种形式。①全球配额。即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内的进口实际额发放配额,直至总配额发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②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供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明书。③进口商配额。是进口国政府把某些商品的配额直接分配给进口商。进口国为了加强垄断资本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和进一步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在少数进口厂商之间进行分配。比如,日本食用肉的进口配额就是在29家大商社间分配的。我国2005年取消了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管理,对汽车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2)“自动”出口配额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中很流行的一种形式,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长期贸易项目中都采用了这种形式。表面上好像是出口国自愿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而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并非出于出口国的自愿。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3)进口许可证制是指商品的进口,事先要由进口商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它实际上是进口国管理其进口贸易和控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第三节汽车贸易的非关税措施我国在建国初期,从1951年起,对进口商品实行了全面的进口许可证管理。于1959年取消。1979年改革开放后,为了便于进口管理,于1980年10月起重新恢复进口许可证制,1992年,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53类、743个税号。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取消了部分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至2001年5月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有3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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