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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3)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5-7)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8-11)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12-13)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4-17)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8-20)第二部分附注2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3)1.合同定义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文件1.1.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1.1.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1.1.1.3“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1.1.1.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1.1.1.5“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1.1.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1.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1.1.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1.1.2人员1.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1.1.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1.1.3.1“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3.5“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4检验与竣工1.1.4.1“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3雇主之前进行。1.1.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1.1.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1.1.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1.1.5款项与支付1.1.5.1“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1.1.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5.3“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1.1.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1.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1.1.5.9“最终报表”指第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1.1.6其他定义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1.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1.1.6.5“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1.1.6.8“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1.1.6.9“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1.1.6.10“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6.11“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标题和旁注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解释4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法律和语言1.4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合同协议书1.5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文件的优先次序1.6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b)中标函;(c)雇主的要求;(d)投标书;(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g)资料表;(h)承包商的建议书。现场的文件1.7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通讯联络1.8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南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派人员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广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施工文件的提供1.9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0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1由雇主或雇主代表颁发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除5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保密事项1.12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1.13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1.14如果承包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2.雇主一般义务2.1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现场的进入与占有2.2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许可、执照和批准2.3在承包商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上述请求也可包含: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2.4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b)应按照第19.6款的规定从雇主处得到支付。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3.雇主代表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3.1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6要的批准。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
本文标题: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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