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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公司的概念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法律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法人性(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1.公司法的概念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3.公司法的性质4.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算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总之,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因此,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3.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组织法(2)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4.公司法的特征(1)从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规范性质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二、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分类(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总公司和分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3.国有独资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2.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1)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较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晚。它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2)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第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第三,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第四,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第五,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二,股东最高人数县知事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3.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公司经营的独立性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第一,公司设立难度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第二,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鼓动人数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在董事、经理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下,股东权益极易受损。第三,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是股票市场即已成为不法者的投资场所,不利于交易安全。(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第二,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第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资更具灵活性。另一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第四,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3)公司章程的制定(4)发起人的出资(5)股份的公开募集(6)公司创立大会(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1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13项(详见《公司法》79条)•公司章程的制定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发起人的出资2.发起人出资的交付《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份的公开募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三、股份与股票(一)股份1.股份的概念与特点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二)股票1.股票的概念与特征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2.股票的发行(1)股票发行的种类。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两类,即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发行,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在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2)股票发行的条件。股票发行的共同条件是: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四、公司债的概念与种类(一)公司债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发行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措资金,从而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的特征:(1)公司债与一般金钱债务。①公司债的债权人具有公众性。②公司债的举债具有集中性。③公司债的表现形式为债券。(2)公司债与企业债。(3)公司债与股份。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风险负担不同。2.公司债与公司债券的关系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公司债则是公司债券的具体内容。3.公司债的种类(1)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依公司债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债权人的名称,可将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2)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依公司债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可将公司债分为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3)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依公司债在偿还上是否有担保,可将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4)实物债与登记债依公司债是否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可以将公司债分为实物债与登记债。五、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公司本身的组织机能所决定的,是公司组织机能的外在形式。与公司组织机构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又称公司的代表机关,是指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1.分权制衡原则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3.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结合原则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概念和股权(一)股东会的概念从广义上说,股东会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从狭义上说,股东会专指由全体股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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