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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三、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行政救济制度之一对上述概念可以作进一步的阐释1、行政复议的目的防止、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条)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三、行政复议的特征这一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是:行政复议是纯政府的活动?还是带有司法色彩的活动?是属于国家权能中的那一类?学术界的观点:1、纯行政活动说2、行政救济活动说3、行政司法活动说司法性行政活动说准司法说(行政性司法活动说)章剑生教授的观点: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司法性: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机关是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对“官民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行政复议机关保持了相对独立性、公正性。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毕竟是行政机关,其行使复议权能的本质在于行政权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因此,它不同于行政诉讼:外部纠错机制(司法审查制度)同时,它也不同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行政监察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体系)的一个环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赔偿、申诉等各种制度共同构成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三、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行政争议。这是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加以区别的重要标志。2、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为: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点是与行政诉讼不同的。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一般不采取庭审辩论方式。这一点也是与行政诉讼不同的。第二章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它不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法律规范的结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承上启下《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合法原则:行政复议活动要严格遵守现行各类法(法律、法规、规章)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内容:1、行政复议的主体要合法(包括:提起申请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均要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复议的依据要合法(包括:申请依据要合法;复议机关开展复议活动的依据要合法)3、行政复议的程序要合法《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公正原则意义在于(强调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关注的是:行政裁量问题因为行政规则(法)不可能很具体、很详细,所以执法过程中(行政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裁量,裁量权是行政所固有的权力合理性:控制行政裁量的根本准则实际上,绝大多数行政行为可以说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做到:1、对行政行为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要进行“合理性审查”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合情合理2、查明事实;依法审查有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3、应当正当、合理的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因为,行政复议本身也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如:如何界定“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28条3项)《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的整个过程应当向复议申请人、社会公开该项原则是: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公正行使复议权的基本条件;防止行政复议机关滥用复议权的有效手段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做到:1、公开复议过程: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供参与行政复程序的条件;尽可能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更多地介入复议程序。如:《行政复议法》22条2、公开行政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确保当事人有效地参与复议程序。如:《行政复议法》23条2款公开行政信息是行政相对人(公民)参与行政程序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公正的重要保障。有人称:公开行政信息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行政的重要指标《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作出决定。“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为申请人(公民)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的行政救济权利。该项原则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很多条款中。如:11条;15条;39条第三章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一、什么是行政复议范围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的范围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6条1项)(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所指向的权利的性质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①申戒罚(精神上、名誉、信誉方面的惩戒)②财产罚(经济上的制裁)③能力罚(限制、剥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④人身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还包括:很多如:拒绝进港《国际海运条例》停止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撤销学位《学位条例》关闭营业场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胡建淼《法学研究》05年第1期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6条1项)(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或者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以一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行政强制(即时强制)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代执行执行罚按照前提条件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的具体方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带离现场查封、封存、冻结、扣押、划拨、强制收购商品、扣缴、强制拆除、缴滞纳金、限价出售商品、强制销毁、强制许可、强制抵缴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限制的权利性质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6条1项)(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政府作出变更行政许可行为的情形:②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明显超越或者不符合许可范围或者条件而予以强制变更①行政相对人的活动不符合原许可或者核准的范围和条件,应行政相对人申请而予以变更中止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和纠正持证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暂时停止从事被许可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颁发的许可证和各种资质证或者资格证因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依法取消其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6条1项)(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行政确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确定权属归谁所有的一种行政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森林法》第17条《草原法》第16条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6条1项)(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法制日报2003年1月12日佛山越权免经理经委输官司《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2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法制日报2004年6月10日任免企业经理要依法而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和奖惩;经营自主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利。各类经济组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6条1项)(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法制日报2002年11月5日农夫状告村委会的报道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25日刊登程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农村承包合同是指:农村
本文标题: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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