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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涉税疑难问处理及企业应对措施主讲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第一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政策变化和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的“三大”原理一、营改增的背景(一)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规避企业重复纳税问题(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三)创造中国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一)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二)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2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也就是说,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也仍然仅限于生产经营用的部分,属于个人消费的,仍然不能抵扣。纳税人需要区分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用途,否则会产生税务风险。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三)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取消大部分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是“营改增”新政的一大变化,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由于前期“营改增”只是部分地区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没有完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内,因此对应税服务范围的税基计算沿用了营业税的差额征税办法,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采取差额征税办法。比如广告代理服务,允许纳税人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三)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后,原来采取差额征税的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为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增值税计税办法征税,很多差额征税政策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同时考虑到前期试点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政策给予了保留。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三)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和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案例分析1祥和公司系一家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8月1日,营改增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与A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要求,祥和公司向银行借款6000万元,按8%的利率支付利息;按A公司的规格从德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到岸价格5000万元,关税税率20%,缴纳关税1000万元,消费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支付国内运输费11.1万元,保险费50万元,安装费1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自9月份起,A公司按年支付租赁费840万元,每月支付租金。请分析祥和公司9月份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案例分析1解析:祥和公司符合差额征税的规定;9月份可以抵扣的项目:利息:5000*8%/12=33.33万元,但当月没有取得利息单,不能抵减。关税:5000*20%=1000万元,取得关税完税凭证,可以抵减。消费税:(5000+1000)/(1-5%)*5%=315.79万元,凭完税凭证可以抵减案例分析1解析:进口环节增值税:(5000+1000)/(1-5%)*17%=1073.68万元增值税不属于可以抵减的项目,但可凭取得海关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在认证后进行抵扣。运输费用11.1/(1.11)*11%=1.1万元可以在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认证抵扣,但不可以作为差额抵减的项目;安装费和保险费150万元,可以凭普通发票作为差额抵减项目。案例分析1解析:合计9月份可差额抵减的项目=关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1000+315.79+50+100=1465.79万元当月销售额为70万元-1465.79万元=-1395.79万元,因此,当月销项税额为0,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结余1465.79-70=1395.79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0-(1073.68+1.1)=-1074.78万元;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四)运费抵扣政策有调整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因此,通知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2项运输费用进项税的抵扣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上述政策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五)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二、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五”大变化(五)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有变化“营改增”新政赋予纳税人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的权利。一般而言,出口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因为适用零税率既不用计提出口销项税额,又可以抵扣已经取得的进项税额。但是对一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企业而言,操作起来可能既麻烦,抵扣又很少,因此这些企业宁愿不要抵扣,而选择免税办法,简单、方便。三、企业营改增应对的“三”大原理(一)三证统一原理: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二)三流统一原理:资金流、票流和物流(三)三价统一原理: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第二讲、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难点问题解析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一)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置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二)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置有机组工作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的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三)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四)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五)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简单的说,光,干租从字面理解,就是没有人员,才叫光,干租,只提租赁的设备无论您是船还是飞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交通运输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服务业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的二种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如下:一、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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