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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01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法者,天下之理主讲:王方建真正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和浩繁的法条应该做什么——应为模式不该做什么——勿为模式可以做什么——可为模式行为模式则产生法律后果义务权利法的核心法律规范的构成学习范围第一部分法律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宪法第三部分行政法及其诉讼法第四部分刑法及其刑诉第五部分民法及其民诉第六部分商法和经济法第七部分其他法律第一部分法理基础--术于外,而道于内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法的分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的制定、实施、监督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例: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俗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明确规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原始社会规范之所以不能称为“法”,下列对于原因的阐述正确的有()。A.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B.它并不是一种社会规范,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C.它没有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D.它并不用于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而在于调整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关系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B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C法的实施的全过程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D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三)本质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2、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例: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A、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B、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C、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的农民、的公务员、的解放军、的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农民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二、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向社会传达国家的意志和态度,宣告作用。(2)指引作用:法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引领作用。(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4)评价作用:法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5)预测作用:法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6)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政治职能)。(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A.确定的指引作用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三、法的分类和法的体系(一)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刑法;(5)经济法;(6)劳动法、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诉讼法;(9)特别法律部门。(三)法系分类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在历史上,有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例: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四、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宪法是核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4、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5、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8、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9、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例: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A.国务院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例:某省人民政府和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由国务院裁决B.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违法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B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C全国人大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D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二)法的效力:不同的法的形式其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1、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旦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只在它所管辖的地区生效。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它们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包括中国的领陆及其地下、领空、领水及其底土,还包括悬挂中国国旗的具有主权色彩的中国的航空器和船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按照国际惯例,在中国领陆上建立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地域,不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和澳门,只适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选举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大部分法律都不适用;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部分甚至全部条文可能不适用。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以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般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关于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过去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对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否有追溯以往的效力。以刑法为例,新刑法对生效以前的行为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旧刑法;同时兼顾从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的定罪量刑较轻的,甚至根本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那么,适用新刑法,这时新刑法对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就有溯及力。3、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种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另一种情况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领域内,原则上都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比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不适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的义务,不适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不适用中国的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刑法为例,如果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了针对中国政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犯罪行为,所犯罪行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而犯罪地法院也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例:甲是H国公民,某年夏天乘坐中国民航的国际航班来我国旅游,在飞行途中因琐事与邻座乙(我国公民)发生争吵,甲将乙打成重伤,对甲应按()处理。A.H国刑法B.我国刑法C飞机最终降落国刑法D.国际法院例: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C.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D.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五、权利、义务、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石。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一)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两者对立统一,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则不可以。(二)区分概念权利: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相应的行为。与义务相对应。义务: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权力:是权力主体凭借一定的政治强制手段,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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