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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8讲)合同解释、赠与合同
1第八讲合同解释、赠与合同第一节合同解释第二节赠与合同2第一节合同解释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是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为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依法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3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4根据前面定义和规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合同解释的概念:1.合同解释的主体狭义:受理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广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者、当事人等。2.合同解释的客体不局限于模糊不清的条款,而应当是包括整个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在内的整体。53.合同解释的效力有两种:有权解释、无权解释;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也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6二、合同解释的原则(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的原则(二)体系解释的原则(三)历史解释的原则(四)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五)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案例1案情简介:2001年2月24日,张某作为甲方分别与作为乙方的汤某、林某、王某及莫某签订四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市场东面由北向南依次排列的四间店面分别租给莫某、汤某、林某、王某。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预付给甲方3000用于租用店面的装修费用,店面开始营业后,按店面开始营业时,抵扣月店租,扣完后,再交完合同期满的剩余店租费。”第四条约定:“店面租用费用为每月每间230元。”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书从市场店面开始营业起,计算每月店租费用,至2002年农历12月30日为止。”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于店面开业时生效。”合同签订后,各乙方依约各自交付了3000元给甲方。2001年5月1日市场开业时,汤某等三人承租的店面开始营业,后因市场萧条很快就停止营业,但莫某承租的店面始终没有营业过,为此,至2003年3月,莫某要求张某归还预付的预付款3000元,张某不许,双方发生纠纷。请问:莫某的合同生效了吗?,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8在本案中,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店面,双方在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所租用店面的用途,但从承租合同中所包含的“营业”二字可以推断出莫某租用该店的目的是以该店作为对外商业经营的场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店面开业”合同生效与第三条中“店面开始营业后”一致,可以推定出店面开业时合同生效应是指莫某租用的店面开业时合同生效,而不是整个市场开业。因此,莫某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9三、合同解释的规则(1)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2)手写术语优先于印刷或打印术语;(3)公共利益优先规则。10四、合同漏洞及其补充(一)定义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项事项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二)发生漏洞的原因(1)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未经表示;(2)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虽有表示,但同意保留到合同成立以后再加协商;(3)某条款被认定无效。11(三)合同漏洞补救方法任意性规范、补充的合同解释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2补充的合同解释:法律进行补充解释。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13(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4案例内地海鲜批发市场于03年3月与沿海某市某水产公司签订一份水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7月向海鲜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10吨,采取买方自提的方式由海鲜批发市场到水产公司提货,水产品按市价计算。由于各种原因,水产品价格一直下滑,等到7月交货时,双方对成交价格存在争议,已知两地3月、7月市场价格如下:3月7月内地50元/KG35元/KG沿海40元/KG30元/KG请问:如何确定成交价?确定价:40元/KG返回目录15第二节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性质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6性质:(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2)赠与人须以自己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3)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的合同;(4)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5)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17(二)赠与合同的分类(1)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附条件不等于附义务,而是包含附义务;(见第190条)(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道德义务:如:儿媳对公婆的赠与、对灾区的赠与18二、赠与合同的效力(一)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形式(1)当事人的资格受赠人:一般无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须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要求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赠与合同的形式要求为非要式合同;口头、书面都可以成立。19(二)赠与合同的效力因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对赠与人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有:(1)交付赠与的标的物;20(2)瑕疵担保责任由于是无偿赠与,故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处例外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1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主要是指赠与人义务的消灭(一)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2案例1案情简介:2003年11月23日,刘某与王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台电视机于2004年3月2日无偿赠送给王某。2004年1月13日,刘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回家,正好需要一台电视机,于是决定不再赠送给王某。2004年3月6日,王某向刘某要电视机,刘某称其子毕业回家,需要一台电视机,决定不再赠送。而王某则认为双方白纸黑字约定,应当履行。之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履行赠与合同,交付电视机。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处理结果:刘某的撤销是合法的23(二)赠与的法定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4(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25(三)拒绝赠与履行(1)拒绝赠与履行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6案例22004年7月,某市遭遇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水。某电视台举办抗洪救灾义演,动员社会募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是企业做广告的好机会,决定在演出晚会上举牌捐献。晚会当晚,该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认捐十万元。此后,抗洪救灾的募捐单位每次打电话给该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以其公司经济发生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并以书面形式表示撤销捐献。之后,募捐单位经过实际调查,发现某公司并未如其法定代表人所称的出现经济困难。募捐单位于是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赠与合同。请问:某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法律依据186、19227(2)拒绝赠与履行与赠与撤销的比较撤销权有溯及力、拒绝权无溯及力;撤销权目的是对忘恩负义或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拒绝赠与履行目的是照顾确实处于困境中赠与人。案例3案情介绍:刘某长期在外经商。2002年5月3日,刘某回家乡看到家乡的村小学房屋年久失修,便主动找到小学校长以及村支书提出愿捐款20万为村小学盖一幢教学楼,同时,提出村小学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村小学当即表示同意,并表示感谢。2002年5月19日,刘某与学校协商确定了资金的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刘某表示其现有资金正在商业流通中,捐款要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村小学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好必要的配套资金、联系好建筑公司等。期间,村广播站也详细报道了村民刘某的捐款义举,村民们交口称赞。2002年6月21日,村小学为准备建新教学楼将原有的5间教室拆除,并向乡信用社贷款50万,期限1年,接着联系好建筑公司,签了建筑工程合同,就等刘某捐款资金到位开工。直到2002年10月15日,村小学找到刘某询问捐款时,刘某表示因生意亏损无力捐款了。经调查,刘某确实生意亏本无力支付这笔捐款。请问:刘某可以撤销合同吗?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29186条与195条发生冲突。根据94条第5款可以解除合同。根据97条,应当赔偿村小学因此造成银行利息、建筑违约金、拆迁费用等。案例一被告某拍卖行发布拍卖某型号管材5000吨的公告,原告某股份公司参加拍卖会。被告向所有竞买者颁发了拍卖目录及拍卖规则,其中载明:“拍品:管材;数量:5000吨(验磅数为准);质量:进口”等内容,拍卖规则第3条订明:“拍卖目录是对拍卖品的外形、特征等进行有关说明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本行不做任何担保,竞买人应在拍卖展示期间亲自查看拍卖标的,一旦参拍即表示接受该拍品之现状。”拍卖中,原告竞买成功,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上载明:标的:管材;数量:5000吨。双方并约定,按实际过磅数为准。之后,原告交付保证金10万元,又交付定金300万元,并再交付货款690万元,共付1000万元。但提货时,原告却发现,管材数量只有1800吨。后被告在扣除货款和佣金后,将余款退还给了原告。原告遂以被告不能提供5000吨货物为由向法院起诉。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31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特别约定以实际过磅为准,原告认为被告应交5000吨货物,是对该约定的误解,判决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告、确认书、付款都是按5000吨进行,表明双方真实目的是5000吨;其次,拍卖规则第3条列明至少不包括数量;再次,“以实际过磅为准”只能服从而不能否定货物的基本数量。尽管双方没有约定浮动幅度,但不能就解释为没有任何溢短限制。应当按合同法107条处理。返回目录
本文标题:(第8讲)合同解释、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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