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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2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3第四章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管理……………………7第五章安全保护和巡查………………………………8第六章附则…………………………………………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安全保护与巡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及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2由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负责实施。第四条凡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批准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前应有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第五条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校核、安全保护方案审订、线路巡查、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六条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第七条若遇滑坡、大面积填方、溶洞、采空区、高含水率3等地质条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确定。第八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在报批规划和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得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其中,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永久建筑,还应当满足环境影响控制要求:距离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地下线路结构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20米、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30米;距离跨座式单轨系统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第九条市轨道集团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标识和标志。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一节土地出让第十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地块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设置有出入口及通道、通风竖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并应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意见。第二节方案设计第十一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确需进行项目建4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批方案设计之前,应当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函;(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选址意见书、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四)项目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五)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及电子光盘(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市轨道办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审查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审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市轨道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市轨道办根据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关系复杂程度,可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轨道集团,将项目方案设计相关资料5送市轨道集团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集团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市轨道办。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大、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市轨道办应当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完成后由市轨道办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安全评估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备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良好的信誉。项目建设单位可从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估单位中自主选择,但第三方评估单位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方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工作,对作出的评估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市城乡建委的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市城乡建委应当将专项审查意见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报批方案设计时,应当提供市城乡建委的书面专项审查意见,供审批部门查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经市轨道办审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与轨道交6通的空间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等方面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方案设计报原审查单位(市轨道办)重新审查。第三节初步设计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项目方案设计,在报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函;(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三)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四)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初步设计专篇及电子光盘(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五)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市轨道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资料的形式审查,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九条市轨道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第二十条市城乡建委应当将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告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7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市城乡建委的书面专项审查意见,供审批部门查验。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市轨道办审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结构体系、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原审查单位(市轨道办)重新审查。第四节施工图及其他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图机构审查时,应向审图机构提交市城乡建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说明执行情况。审图机构应当作出施工图文件是否符合方案及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的明确结论,并出具项目施工图设计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书。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施工图一经审图机构审定通过并经市轨道办备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变更,应按照相关建设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及作8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市轨道集团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第二十四条市轨道集团自接收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安全保护方案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要求,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订,同时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市轨道集团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完善其他安全管理手续。第二十五条安全保护方案经市轨道集团审订后,项目建设申请人应当报市轨道办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函;(二)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项目施工图设计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书;(三)市轨道集团关于安全保护方案的书面意见。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本条的(一)、(三)项材料。第二十六条市轨道办收到建设及作业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书。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提供市轨道办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书;无市轨道办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章安全保护和巡查9第二十八条参与项目建设和作业的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备案的安全保护方案,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及作业在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单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市轨道集团,接受其安全巡查。第二十九条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市轨道集团应当编制项目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和巡查方案,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保护;根据市轨道办审查同意的项目建设方案并按备案的安全保护方案实行监督,并负责控制保护区内的巡查工作。项目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和巡查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一)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按“一对一”方式进行保护和巡查,即一个项目对应一个责任人;(二)保护和巡查频率:远期规划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月到项目现场一次,工可规划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两周到项目现场一次,在建或运营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周到项目现场两次;(三)保护和巡查记录: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及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定的安全保护方案实施进行确认,并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是否履行职责予以确认并检查监测结果;在保护和巡查记录中应有建设、施工、作业和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相关负责人予以配合签认;10(四)保护和巡查报告:形成定期保护和巡查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是对轨道交通隧道、高架桥墩等既有设施进行监测,并按照《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市轨道集团在保护和巡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对拒不采纳的单位或个人,市轨道集团应当及时报告市城乡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查处。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及作业竣工后,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轨道集团出具建设及作业竣工情况报告,并报送市轨道办。第三十四条市轨道集团应委托监测单位对运营线路的隧道、高架桥墩等设施四个月监测一次,对重大风险源两个月监测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违规建设或作业时,依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详附件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指作业,主要是以下内容:(一)拆卸建(构)筑物;(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11(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五)大量增加或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方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前,会同市轨道集团编制完成,其内容包括项目及作业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爆破控制、地下水监测、基坑或边坡挡墙支挡方案、轨道交通相关建(构)筑物及设施监测、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应急预案等。第三十八条市轨道集团根据本办法制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保护和巡查实施细则,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12附件一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
本文标题: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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