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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业务培训班资料汇编市环保局人事监察科2009年3月19日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分局审批报告表分类新名录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生态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简易程序)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程序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未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证明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流程Ⅳ、Ⅴ类放射源应用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流程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一、内容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后,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二、所需资料(一)《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申请表》。(二)《东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三)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或报告表)复印件。(四)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原件(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五)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六)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国家、省《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并在本局登记备案的治理设计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的要求,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方案进行技术评估。(二)建设单位应在环境保护设施建成,主体工程竣工投入试生产或环保设施试运行前,向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竣工试运行。(三)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申请试运行并提交所需资料后,市环保局监督科审核申请资料,并对申请项目进行试运行现场检查。(四)对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竣工试运行检查后,出具书面批复,退还方案等有关资料,由监测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监测。设施试运转期间,如发现有偷排或其他不正当排放的行为,此前验收监测采样分析数据作废,建设单位须重新向本局申请试运转,重新进行验收监测。四、受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一、内容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二、所需资料(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二)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或报告表)复印件。(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原件(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四)试运行批复意见(需试运行项目)。(五)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六)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七)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八)《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三、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需试运行项目,经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行后),委托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监测。(二)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三)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主持,组织监察分局、监测站等和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四)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重新向本局申请验收。四、受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报告表15日,报告书2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生态类)一、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处理、生态影响与恢复措施、自备发电机噪声和尾气、会所厨房火烟和油烟等。二、房地产验收必备条件(一)房地产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完备;若项目未经市环保局审批,则必须补办环保审批手续。(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不同于环保审批的环评单位)对建成后的项目作环境保护生态调查报告(表)。(三)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三级沉淀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建成或拟建的污水处理厂或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一级标准。(四)各种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建成。(五)植被恢复良好。三、所需资料(一)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报告表)复印件。(二)生态调查报告(表)一式四份。(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生态类)》(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生态类)》(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加盖分局意见及公章。(四)配套发电机或已入住的项目需提交市监测站出具的发电机尾气、噪声、生活污水、厨房油烟(会所、学校、饭堂)等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五)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证、用地红线图、平面图、下水道管网图复印件。(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四、验收程序(一)配套有发电机或已入住的项目须申请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我局同意建设单位试运行后,由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二)经监测达标后(没有监测项目的单位直接申请),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上述所需资料。(三)我局有关人员审核相关资料。我局派人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准污染防治建设情况和植被恢复情况后出具验收意见。五、受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报告表15日,报告书2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简易程序)一、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已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一般轻污染项目进行验收核准。申请条件:1、一般为无或轻污染建设项目;2、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所需资料(一)《东莞市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二)企业实际规模及工艺流程说明,包括企业从事的生产类型、占地面积、建筑物数量、车间类型及数量、设备类型及数量、员工数等,加盖企业公章。(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四)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五)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六)经环保审批同意配套有发电机、车间废气或厨房油烟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验收监测报告。三、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述所需资料。(二)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准后出具验收意见。(三)凡是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由环保分局参照市环保局的验收核准程序进行验收核准。四、受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报告表15日。申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二、所需材料(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一份。(二)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三)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四)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监测部门提供的申领许可证前3个月的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监测报告。(六)线路板、电镀等企业,需要提交有效的处理合同和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三、办理程序排污许可证按照“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实行市、镇分级审批:市环保局验收的项目,向市环保局申领,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向所在地环保分局申领。向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单位将所需资料报送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监督管理科经核实申报内容后,根据企业申报排放量、审批允许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全市污染物排放和削减总量规划,确定该申请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发给《排污许可证》。尚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在试产和限期治理期间,可以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除无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监测报告外,其余所需材料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同。监督管理科将根据其试产期限或限期治理的时间要求,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已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建成环境保护设施,通过市环保局“三同时”竣工验收(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后,需向市环保局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与所需材料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同。四、受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五条。二、申报条件(一)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二)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三)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四)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五)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三、所需资料(一)《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申请表》。(二)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三)申请企业防治污染设施的基本情况。(四)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企业提交所需资料。(二)监督科派人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三)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者,发放不同意意见。五、受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证明一、依据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环〔1997〕118号)。二、申报条件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三同时”制度,通过我局验收,并未受我局行政处罚。三、所需资料(一)企业申请事由。(二)以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复印件)。(三)“三同时”验收报告或环保措施核准意见(复印件)。(四)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水、气、声)。(五)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委托认证或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合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企业办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需此项)。四、办理程序(一)收件登记受理。(二)有关科室会签。(三)符合条件的,出具企业未受环境处罚的证明。五、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流程一、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工作内容编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议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核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广东省内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如下: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联系人:万玉松联系电话:020-84282408广东省核力工程勘测院联系人:刘基联系电话:020-86825675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
本文标题:环保局办事程序及业务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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