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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估管理机制,依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有关节能评估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的集合。第四条[运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的节能评估总体指导和协调。市和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谁委托节能评估的原则,遵照本办法委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负责节能4评估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开展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等工作。有关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审批部门节能评估委托,并按要求完成节能评估工作。第五条[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建立]节能评估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建。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节能评估机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入库机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咨询的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节能评估资质。(二)近三年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工作业绩不低于5项。(三)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第六条[评估机构确定的原则]节能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专业对口。(三)节能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和评估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5第七条[评估机构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节能分析篇(章)单独委托评估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在节能评估机构库计算机系统中确定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节能评估机构:(一)审批部门向负责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送达节能评估通知书,提出委托评估事项和要求。(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到审批部门的节能评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在节能评估机构库计算机系统中,根据专业对口原则,随机抽取三家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抽取顺序推荐给审批部门。(三)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被推荐的三家节能评估机构中依照顺序进行筛选,下达节能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事项、评估方式和要求、评估时限、违约责任、评估费用、付款方式等。第八条[节能评估工作流程]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一)评估论证。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签认节能评估委托书并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书的约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开展评估论证。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节能评估机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有关材料。(二)提交报告。节能评估机构应按节能评估委托书中确定的要求和时限,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6(三)评估报告验收。审批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机构的报告书后,对于节能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低劣的,可以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退回节能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撤销评估委托。第九条[责任追究]节能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并且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节能评估机构库不接受其入库和承担节能评估任务:(一)节能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估意见失实的。(二)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估任务或不能完成评估任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批部门可以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扣减或扣除节能评估费用。节能评估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监管机制]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理对节能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报国家和本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节能监察中心在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7经核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评估费用支付标准]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委托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根据对节能分析评估实际工作量的测算情况确定,具体见附件。节能评估费用由审批部门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的方式向节能评估机构支付。第十二条[节能评估机构库的维护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根据审批部门的反馈意见和评估报告质量等,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审定,调整库内的节能评估机构。第十三条[整体评估的委托管理]节能分析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起进行评估的,审批部门可以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委托评估的有关程序和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一并承担。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附件:节能评估费用支付标准根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1999]1283号),经对节能评估实际工作量测算,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工程投资额分档费率(%)算例工程投资额节能分析篇(章)评估费1亿元(含)以下01亿元3万元1亿元—5亿元(含)0.00755亿元3万元+(50000万元-10000万元)×0.0075%=6万元5亿元—10亿元(含)0.004010亿元6万元+(100000万元-50000万元)×0.0040%=8万元10亿元—50亿元(含)0.000550亿元8万元+(500000万元-100000万元)×0.0005%=10万元50亿元—150亿元(含)0.0002150亿元10万元+(1500000万元-500000万元)×0.0002%=12万元150亿元以上0160亿元12万元+(1600000万元-1500000万元)×0%=12万元备注:1、起点标准为3万元,最高标准为12万元。2、评估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估费用=前档最高评估费用+(工程投资额-前档最高工程投资额)×费率9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1997]第91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2号)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4]第16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7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2005]第143号)9、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10、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11、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1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13、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1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40号)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第57号)7、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第65号)9、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5]199号)10、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发改环资[2007]199号)11、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年第17号)12、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13、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原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1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8号)15、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5号)16、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50号)17、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1号)18、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80号)19、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1、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第76号)22、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第40号)23、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3号)1125、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52号)26、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64号)2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8、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革委公告[2007]第74号)29、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4号)30、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26号)31、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32、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化工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493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炼油、乙烯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617号)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纯碱工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391号)37、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38、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39、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1240、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41、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42、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45、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发改能源[2007]145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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