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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广西来宾银海铝材年产15万吨新型铝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西来宾银海铝材年产15万吨新型铝材项目建设地点:来宾市迁江农场发包人: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广西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日期:二O一0年三月日1第一部份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工程工程地点: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程规模:道路总长962.471米,道路宽度28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柳计转发[2003]27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K0+000-K0+962.471)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及路灯基础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06年9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07年元月25日本工程的准确开工时间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的时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佰壹拾贰万零陆佰捌拾贰元肆角壹分(¥:9120682.41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2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报价调整预算书合同文件组成及解析顺序为本顺序,互相有矛盾的地方,以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四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一、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业主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终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0772-3513292电话:传真:0772-3513290传真:开户名称:开户名称: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545006邮政编码:本合同签订于:2006年9月日4第二部份通用条款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中修改、删去、增加部分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5第三部份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报价调整预算书合同文件组成及解析顺序为本顺序,互相有矛盾的地方,以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使用的文字为:中文。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3.3本项目执行标准、规范的原则:3.3.1从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竣工直至交付使用、质量保修全过程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3.2按设计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执行;3.3.3设计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的,按国家标准优于建设部和地方标准,建设部标准优先于交通部标准执行;3.3.4国家标准、建设部标准、交通部标准都没有规定的,按监理工程师指令执行;3.3.5设计文件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时,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63.3.6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布,尚未施工的工程均应执行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3.3.7已公开发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查阅有关标准、规范提供方便。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提供一式三份施工图。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借给第三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张兴华监理证号:监(粤)030794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条款执行。5.2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1)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a、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降低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b、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协作单位和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c、审查批准采用的技术规范或设计变更。如果审批意见会降低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d、承包人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增加费用超过2000元时,经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f、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质量事故或危及本工程及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事后应及时向发包人通报情况。工程师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3)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7(4)工程师有权建议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5.3业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业主代表。姓名:李星职权:代表发包人与工程师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7、项目经理姓名:杨振峰资格证号:92541000748、发包人工作废除通用条款中8.1、8.2、8.3的原文,以下文取代: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征地拆迁满足工程进展要求。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8.1.4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8.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双方协商。8.1.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3日前现场确定。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7日前。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室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调、承包人在现场处理施工中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8.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与相关部门协调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影响。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待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9.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2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已支付款项使用报表。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非夜间施工照明也由承包人全部负责。9.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现场办公室两间(30平方米),办公桌椅2套,木制资料柜两组。9.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接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自行办理。9.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保护、同时费用自理。9.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调,承包人负责现场处理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9.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外运井然有序,根据发包人指令,随时做好场地清洁卫生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待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删去通用条款中的原文,以下文取代:10、进度计划10.1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意见。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0.3投标单位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投标书的组成内容一并投报,若有不完善之处,建设单位在审议投标书时可提出质疑,中标单位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建设单位批准。910.4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11、开工及工期延误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11.1本工程的开工时间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的时间。11.2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后,须在5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3、工期延误13.1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可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要求,并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2)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3)不可抗拒力(4)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的过失造成的。13.2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应及时通报,并于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2、工期提前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实际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甲方按无奖励。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15.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15.2、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国家规定支付赔偿金。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工程项目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10测报告,由质监部门裁定。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21.1本通用条款原文中“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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