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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金轶二O一四年九月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一)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财产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保险人告知投保人告知明确列示主观告知客观告知明确说明事项存在与否形式默示保证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约束)(保险人约束)(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2009版《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2009版《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明示保证是默示保证,所保证的事项理应属于重要事实。因此,若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一旦存在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理赔责任。►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合同;违反承诺保证,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发生违反保证行为之日起才可解除合同。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案例2-1:车辆没上牌照,但买了保险,被偷赔不赔?案情介绍:►2008年,黄小姐买了一辆新车。总共花了12万元多。购买当天经销商就用该车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表黄小姐买了保险,保单上注明了所购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盗抢险等险种,保费共3500多元,其中盗抢险的保额约为12万元,20%免赔率。保单约定盗抢险自牌照发放后生效。经销商办理好一切后。把车与保单交给黄小姐。►由于正式车牌要半个月后才能拿到。没想到10天后,车辆就在一次外出中被盗,黄小姐报警后即告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保险合同,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黄小姐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黄小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争议焦点:1.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2.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条款?对此,保险公司和代理律师各持己见,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车辆的盗抢险合同在车辆被盗时未生效。保险公司说,保单上明确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按照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并末生效。所以不应该赔偿。黄小姐的律师则认为:►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印刷在保险单上,同时该保险单是由经销商代办,根本没有与黄小姐协商并告知。因此,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规定,这一条款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针对“保险合同盗抢险部分没有生效”的说法,该律师说,根据《保险法》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案件中保险合同已成立,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案件结果:►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黄小姐的观点。►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黄小姐依约支付了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并赞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产生效力的说法。案例2-2:领出驾照第一天死亡,驾驶学员险赔不赔?案情介绍:►去年6月26日下午4点半,三墩颐景园曲水苑地下车库发生一起单方车祸,一家三口被送往医院,之后妈妈陈女士经抢救无效身亡。►陈女士四十多岁,是她开的车。这天下午她刚刚考出驾照。►当时陈女士丈夫坐副驾驶座,16岁的儿子坐后座。丈夫回忆,拿到驾照后,陈女士一直跃跃欲试,于是让她开着自家的香槟色沃尔沃越野车回家。天下着雨,陈女士开了半个多小时,表现挺好的。►开到小区地下车库入口,陈女士停的位置离读卡器有点远,丈夫说,他来开好了。陈女士说这么点路开慢一点就是了。►地下车库的斜坡约5米宽、30米长,坡度有30多度。斜坡中段有个大的转弯。小区保安说,新手开进车库还是很有难度的。►道闸一打开,车子就从斜坡上溜了下去,车速越来越快。丈夫慌了,让陈女士快踩刹车。但车子还是一头冲到了墙上……►一家三口被送往医院,陈女士当日离世,丈夫断了两根肋骨,肺部挫伤。儿子髋关节脱位,右眼眉骨有一道口子,肺部挫伤,要做髋关节复位手术。►事故发生几个月后,陈女士的丈夫、儿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理由是,发生车祸当天,陈女士因为考驾照而购买的“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还有七八个小时才到期,仍在有效期内。►律师说,陈女士考驾照时购买了“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并在网上激活。这份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保险激活当日零时起至培训结业拿到驾照之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50万元。►陈女士的家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该按照预定进行赔偿。但他们的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闹上法院。►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早在激活保险卡之前就已经告知了买保险的每一个学员:只有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这项告知内容也是在学员同意后保险公司才激活保险卡的。►保险公司还认为,被保险人陈女士出事时所开的是自家的车,不是驾驶培训的车辆;她也不是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是培训已经结束,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出车祸;她车里坐着的不是教练,而是亲属。►这些都可以看出,陈女士的事故不属于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关键:怎样叫尽到告知义务?►法官:这个案子的确存在很多争议点。原告方本身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法院起诉的,而保险公司关于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观点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官司真的打起来,原告这边可能还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但不管怎么说,保险公司都是要赔的。因为他们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尽管保险公司说,已经把免责条款的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可是他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体现订立、履行这份保险合同的本意。►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实行的是卡式销售,一般都是驾校代为销售的,学员买了卡在网上激活就生效。这种销售方式本身决定了它完不成法院所要求的告知义务。►法院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最起码要面对面和被保险人进行销售,答疑解惑、确切说明免责条款内容等,而且还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签字,声明已经阅读清楚免责义务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卡式销售根本做不到这些,因为既没有保险推销员挨个向学员告知,也没有什么电子签名等等,法律上要求的告知义务根本达不到。►这就是案子中保险公司的致命弱点。哪怕保险公司称,这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但由于没有明确告知在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法院在明确告知义务上把关都是非常严的,基本施行“一票否决制”,即一个方面没做好告知,就视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要做出相应赔偿。►结果:►陈女士家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21万元。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3.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若保险合同生效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具体三层含义:(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1.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1)因财产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财产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产生保险利益。(3)因有效合同而产生保险利益。(4)因对财产拥有法律上的权利而产生保险利益。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因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因承担违约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因对他人的信用而产生保险利益。(2)因对自己的信用而产生保险利益。(五)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限要求►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因财产继承而转移2因财产转让而转移3因企业破产而转移(六)财险的保险利益转移案例2-3可保利益►2006年6月3日,某市职工王某将其私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1月25日,王某将该房卖给了李某,并把保险单一起转让,房屋卖价中已包含了保险费一项。►次年4月1日,该房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50000元。李某联合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首先,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为条件的。被保险人王某在房屋售出后已失去了可保利益,该保险合同已自动失效。►其次,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单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单不能随保险财产出售而自动转让,应该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更改了被保险人之后,保险单才继续有效。既然李某不是被保险人,他也就无权索赔。案例2-4可保利益►1987年3月15日,李某将其木质机动船投保,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为7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次年1月15日,李某驾驶该船发生触礁事赦,施救和维修费用共计5400元。保险公司接列出险通知后立即组织调查,发现投保时船舶属于李某一人所有,但他后邀另外二人合伙经营,船舶分为四股,李某占两股,并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但没有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案发后,保险公司人员对赔款有不同意见,认为只能赔一半,双方拆之法院。►法院判定:李某对该船仍具有全部可保利益。►因为,从个人经营到合伙经营,并没有引起保险标的过户,户主仍是李某,他是经营人,又是其他两人所占部分财产的保管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全部损失。三、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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