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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培训课程第一章消防安全第二章安全用电第三章交通安全第四章社会保险第五章劳动防护第一章消防安全第一节物资燃烧基础知识1.消防方针和义务1.1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1.2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火灾概念及分类2.1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2.2火灾分类GB/T4968-2008(根据可燃物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六类)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柴油、乙醇等火灾。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等火灾。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如动植物油脂)。3.物质燃烧原理3.1燃烧:是物质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热和(或)烟。(GB23819-2009机械安全火灾防治)3.1燃烧条件(火灾三要素):可燃材料、点燃能量、氧化剂。可燃材料:可以是固态、液态、气态。点燃能量:引起燃烧所必需的能量。(热能、电能、机械能、化学能)热能——点燃源包括:加热装置、明光或明火、热表面、焊接飞溅物等。电能——点燃源包括:电照明装置、短路、电弧、雷击等。机械能——点燃源包括:摩擦(过热)、碰撞等。化学能——点燃源包括:自加热、自燃材料、失控的放热(酸碱反应)等。氧化剂:在氧化还原反应中得电子的物质。助燃物质如:氧气、硝酸钾、高锰酸钾、氧化氮、高氯酸、过氧化氢等。火灾可燃物点燃源氧化剂第二节建筑防火措施和消防安全标志1.建筑防火措施1.1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1.2防火墙1.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1.4安全疏散设施1)安全出口2)疏散专用通道3)火灾事故报警、广播4)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2.消防安全标志手动启动器灭火器地上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带火警电话紧急出口禁止带火种禁止烟火当心高温表面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1.危险化学品分类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1.1爆炸品1.2气体1.3易燃液体1.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1.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1.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1.7放射性物质1.8腐蚀性物质1.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2.危险化学品标志液氮无水乙醇、异丙醇氢氧化纳、氢氟酸、盐酸、四氯化碳、氢氟酸第二章安全用电第一节安全须知系列第二节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四懂、四会”1.四个能力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2.四懂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3.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4.灭火器、消火栓的使用方法1)打开或击碎箱门,取出消防水带2)展开消防水带3)水带一头接到消火栓接口上4)另一头接上消防水枪5)另外一人转开止水阀6)对准火源根部,进行灭火第三章交通安全第一节道路通行规定1、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侯。2、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3、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4、市政府召开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6月1日起,市区中心城区部分路段每天17时至19时限制市牌摩托车通行;对无牌机动三轮车非法上路一律取缔,对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一律罚款并处拘留;对闯禁的有牌人力客运三轮车和非法上路的无牌人力客运三轮车均予以取缔。8月1日至8月31日,市区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限制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并通过经济补助、车辆安置、转行转业等措施,对市区整治重点区域内的有牌人力客运三轮车进行回收淘汰。9月1日起,市区整治重点区域内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整治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的机动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摩托车等机械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第二节道路交通标志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双向交通环岛行驶注意信号灯注意儿童注意行人注意危险第四章社会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险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三十五号。1、社保五险1)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缴纳122.592)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和职工缴纳门诊51.08/重大疾病补助9.003)工伤保险企业4)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缴纳15.325)生育保险企业2、相关条款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应缴:197.99元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节职工伤亡事故分类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2、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3、伤害程度分类按歇工天数计算3.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3.2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3.3死亡是指生命消失,对象一般是有生命的事物。第三节工伤认定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1、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专家解读」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修改后的对工伤的认定范围作了调整,首先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到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之内,同时新修改条例更注重责任认定了,其中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节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本文标题:员工安全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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