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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培训中汇-----侯展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2014/7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一、工薪税征收主导向资本税征收主导的趋势现状:个人所得税=“工薪税”工薪税征收方式最简单,税基广(发个月饼也是征税范围)未来:以资本税为主可扩展的税收来源大,但征收困难整体:从向穷人征税到向富人征税!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二、家庭综合模式征收个税可行性现状:工作单位直接代扣代缴征收方式简单,但未考虑个人生活情况未来:以家庭综合模式征收征收模式比较复杂,需要专业代理家庭综合模式征收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三、各地政府个税返还模式现状:地方招商引资,返还个税1、工资个税返还,吸引企业入驻2、资本交易个税返还未来:中央加强财政控制,地方自主权降低总体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竞争公平~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一、普通企业个人股权转让—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3)股权无偿赠与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中对无偿赠与股权个税规定,只有无偿赠与房屋的财税[2009]78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其他省份对股权无偿赠送有所规定:1、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119号规定,仅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广东省粤地税函〔2009〕940号规定,除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3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工商与税务部门共享公司股东信息及持股变动信息,以及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注:工商与税务联网,技术上解决信息不充分事项。未来股权转让个税仍是税务局重点征管对象。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影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已被2011年2号公告作废)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82号)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二、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个人的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资本交易专题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被“隐藏”的文件)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4)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背景:2008年6月,苏宁环球向张桂平及张康黎分别发行分别发行1.05亿和0.87亿股股票,以购买二者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6%、38%的股权,发行价格为26.45元/股。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为60.66亿,增值58.54亿元,增值率为27.7倍。按国税函[2005]319号,2008年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张桂平张康黎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宁环球(增发1.92亿股,每股26.45元)46%32%84%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变更前股权控制变更后股权控制公允价值=(1.05+0.87)*26.45元/股=50.78亿元投资成本=1.05+0.87=1.92亿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79-1.92)*20%=9.77亿元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资本交易专题89号文执行:是否涉及股权投资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1)国税函[2005]319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号公告确认全文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3)2011年北玻股份上市招股说明书确认两项专利技术增资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资本交易专题三、上市公司股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8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资本交易专题三、上市公司股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8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资本交易专题上市公司股东转让限售股,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即使转让非限售股股权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资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专题:大小非解禁。大非的含义是大的非流通股股东,小非的含义是小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占股权比例5%为限。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一、补充养老递延个税计缴1、原政策下如何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缴费的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某公司从2011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该公司员工王先生,2012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10000元,企业为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1000,医疗保险450元,失业保险50元,代扣企业年金400元,企业缴费的年金为400元,其计算过程(1)计算王先生发放工资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0000-1000-450-50)-3500=5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注意:不得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400元)个人所得税:5000×20%-555=445元(2)计算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王先生应负担的个税应税所得额:400元(适用税率5%)个人所得税:400×5%=20元。(注意:此处直接将400元作为应税所得额,并查找适用税率)(3)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王先生个税合计为445+20=465元。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2、递延后补充养老如何缴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一、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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