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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写作•课题:合同的写作教学重点:合同的特点、分类、写作要求教学难点:合同的写法教学目的:掌握合同的写作要求教法:讲授法、问答法教学过程:1、组织教学。2、导入新课。3、合同的性质。4、合同的特点。5、合同的种类6、合同的写法。7、合同写作注意事项。教学后记:按计划完成了教学任务。通过教学,学生基本掌握了合同这一文种的特点和写法。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几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定了一些行政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该条规定,凡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不同于协议书。协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从民法通则给合同下的定义上看,我国民法中的合同包括传统民法中的合同和契约。因此,在我国,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完全可以通用。二、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利益或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1、自然人,即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罪犯、保外就医人员,在刑期未满期间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构成法人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名称、地址、常设机构、负责人、章程等);(2)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共同构成法人的特征,缺一不可,也就不能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范围或资格。如: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例如自然人: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要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三、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要求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除合同;(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2)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四、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法律规定了一些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一是,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者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这里讲的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五、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一)要约要约又称为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一般应包括: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销售商品之品名、数量和价款三项内容提出,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明确确定的要约。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些。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二)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四)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五)承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即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并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以行为其他方式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1、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①承诺的生效时间《公约》规定是按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第18条规定:承诺的通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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